网络环境下版权的扩张及其限制(8)
2015-03-01 01:01
导读:书目: 1.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 《电子知识产权》编辑部,《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
书目:
1. 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 《电子知识产权》编辑部,《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研究》,电子出版社。
3. 刘春茂主编,《中国民
法学 知识产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 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
6.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六、七卷,中国方正出版社。
8. 刘文华主编,《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部,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主办,《判解研究》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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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儒珍,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0级民商法专业知识产权方向硕士生。
[1] 参见沈仁干,《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推出两个新条约》,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三卷,第1-9页。
[2] 参见张昱,《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题目研究》。
[3] 参见沈仁干,《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思考》,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8卷,第42页。
[4] 参见汤兆志,《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著作权侵权案》,《著作权》2000年第1期,第8-11页。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5] 参见李明德,《数字化和因特网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著作权》2000年第3期,第21页。
[6] 参见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11页。
[7]
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
电影、电视、录像或者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8] 参见杨柏勇,《著作权法对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法律适用》,《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2期第28页。
[9] 参见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 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0] 参见本文第四部分关于“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11] 参见赵晨钰,《网络版权,你的保护神在哪里?》,载于《中华读书报》99年3月10日。
[12]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3] 参见《网上著作权保护规矩怎么定?》,《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3期,第9页。
[14] 参见同上脚注13, 第15页。
[15] 参见陶鑫良,《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思考》《知识产权》1999年第6期,第21页。
[16] 参见同上脚注13,第10页。
[17] 参见通上脚注13,第17页。
[18]参见同上脚注13,第5页。
[19] 参见蒋志培,《依法加强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司法保护》,《著作权》2001年第1期,第49页。
[20] 参见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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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参见同上脚注6,第127页。
[22] 参见肖燕,《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其重要内容简介》,《著作权》2001 年第1期,第56页。
[23] 参见WPPT第12条第2款。
[24]参见 WCT第12条第2款,另WPPT第19条第2款也有类似规定。
[25] 参见许超,《国家版权局关于解决网络著作权题目的初步方案》,《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11期,第9页。
[26] 参见同上脚注6,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