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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商业贿赂立法及有效治理商业贿赂的建议(2)

2013-06-27 01:18
导读:2. 在侦查过程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侦查中,由于其隐蔽性大,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

2. 在侦查过程中引入“污点证人”制度。在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侦查中,由于其隐蔽性大,尽管普遍存在于各个行业,但商业贿赂大多数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加之其方式复杂,形式多样,案发后侦查机关难以取证,侦查工作往往难以突破。为了更有效地侦破商业贿赂犯罪,在执法程序上,可以大胆引入“污点证人”制度,也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那些首先向司法机关认罪,并提供犯罪证据的当事人的罪行。[9]通过“污点证人”制度来豁免那些协助司法机关发现整个犯罪事实的当事人的罪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瓦解当事人双方在实施犯罪中的默契,进而将有可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更多出现。
3. 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当前,商业贿赂犯罪泛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贿赂所取得的效益大,成本低,即使被查处,政治处罚不重,名誉和信用上的影响也仅仅是短期的,经济上处罚也较轻。我国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于一些标的额巨大的商业贿赂案件来说,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以使得商业贿赂行为人产生“以小博大”、“舍车博胜”之念,加上行政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达不到处罚的效果,因此,建议加重财产刑的处罚力度,采用超过获利10倍或更大的处罚措施,达到足以让其倾家荡产的程度,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将对贿赂者产生巨大的震慑力,并且引入责任连带制度,以更有效地打击各种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四)确立商业贿赂犯罪的主管机关,设立有效的协作监管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在商业贿赂犯罪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管辖权,监管部门繁多,必然导致现实办案中难免出现互相争抢和互相推诿的现象,而且与国际通行的由专门机构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符。鉴于以上问题,其一,应明确权限分工,在立法中明确有权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主管机关,有必要规定由一个统一的司法或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单一的执法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多头监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建议将检察机关作为反商业贿赂的主管机关,将公安局、工商局以及其他行为主管部门的权力一并移至检察机关。一方面,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检察机关拥有完整的侦查权,同时在查处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方面专业优势强,经验丰富,可以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另一方面,由检察机关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专门查处,可以提高法律实施的效率。[10]其二,建立协作、共享工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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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从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危害性入手,分析了我国目前商业贿赂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治理建议,以抛砖引玉。在我国正向市场经济迈进的今天,商业贿赂与其弊端危害已日益凸现,虽然我国目前在治理商业贿赂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但是党中央及社会各界已发现商业贿赂问题,并给予高度重视,在2005年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就已明确提出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2006年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又将治理商业贿赂确定为2006年反腐倡廉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2006年被称为反商业贿赂年。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国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虽然反商业贿赂任重而道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相信随着我国经济和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在诸多专家、实践者及社会多方面的努力下,反商业贿赂进程也会不断加快,并且取得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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