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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贿赂罪的形成原因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形成原因
1. 唯利是图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占领市场或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常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它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与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溯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利润。由此可见,唯利是图是产生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
2. 市场体系不成熟,竞争机制不健全是商业贿赂得以滋生的土壤。我国目前还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够健全,由于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健全,各类市场发育程度差异大,造成市场体系结构的失衡和种种摩擦,使得商业贿赂有机可乘。而竞争又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中,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未完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各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一些商家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通过买通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可以说正是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商业贿赂犯罪有了滋生的机会。
3. 政治体制中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和制约监督机制的弱化是商业贿赂犯罪滋生的重要因素。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在我国行政转轨时期,虽然政府放权、实行政企分开的力度逐渐加大,但是行政干预经济、政府插手企业事务管理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一些制度性规范尚不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没能完全发挥其制约监督作用,使得权利毕业论文参考网www.lw61.com收集整理论文对权力的监控不足,从而给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4. 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商业贿赂猖獗而无后顾之忧的又一重要原因。我国现有的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定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而在这些仅有的规定中存在界定模糊、覆盖范围狭窄、与国际立法衔接不够等问题;在法律适用中亦有漏洞,主管机关不统一,职权划分不明确,易产生揽权或推诿的副作用,致使执法部门在执法手段、调取证据方面不力,以及认定处理方面欠缺法律依据,处罚决定更是执行难。这些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有恃无恐、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商业贿赂罪的危害性
1. 商业贿赂违背价值规律,破坏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从根本上破坏了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原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亦干扰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影响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的成本实质上都转嫁给了消费者,给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群体增加负担,更为严重的是商业贿赂使一些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在医疗行业,更会对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威胁。
2. 商业贿赂影响国家税收,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当渠道变为“成本”、“各种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个人的不法收入。据我国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据商务部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仅药品回扣一项,每年就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2]由此可见,商业贿赂使国家利税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巨大经济损失,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侵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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