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督促程序的几点建议律毕业论文(2)
2013-06-28 01:00
导读:(五)缩短督促程序的办案周期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前应当对
(五)缩短督促程序的办案周期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前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法院受理申请后,还要进一步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也就是说,整个程序要花一个月以上的时间,这个时间显然太长。前文笔者已经论及,督促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快速解决案情简单明了的经济纠纷案件、保证债权的迅速实现的,所以,我们要尽量缩短督促程序的办案周期。
四、结论
效率和公平是民事程序追求的基本目标,督促程序也不例外:这就要求督促程序既能简捷、迅速地解决纠纷,又能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配置权利和义务。而督促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只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无争执,只是由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案件。正是由于督促程序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督促程序并不要求对案件进行实质调查,也不要求当事人之间当庭对质、进行辩论,那么为了简捷、迅速地实现债权,就要求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应留待后续的普通程序处理,而且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申请和支付令应当格式化,以尽量减少时间。而另一个矛盾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权利和义务,这其中的关键就是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问题为了防止债务人滥用异议权:首先,应当将督促程序与后续的普通程序衔接起来,这样申请费的负担也应随之改变;其次,完善督促程序的异议审查制度并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进行惩罚。但是必须注意,对驳回异议的范围法律必须严格限定,以防止法院随意驳回债务人的异议,以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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