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律毕业论文(3)

2013-07-21 01:06
导读:4.新型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正作为一股新的力量在乡土社会中开始发挥作用。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经验型、习惯型社会,不是一个知识型社会。在以生产

4.新型知识分子
知识分子正作为一股新的力量在乡土社会中开始发挥作用。传统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经验型、习惯型社会,不是一个知识型社会。在以生产活动为主的相对单纯、相对封闭的社会里,社会内部以及与外部通常不产生复杂的社会关系,人们只依据经验和习惯就能够应付。而当前随着人口的流动和社会关系的复杂,乡民们对知识的依赖程度加强,知识逐渐变成乡土社会的一种需求。所以,在纠纷发生后,村民们会求助于当地的知识分子,或是求助通过读书走出去外地工作的人。这些知识分子被视为见识广、公平和讲道理的象征,因为乡民们对他们不了解的城市世界充满美好的向往,见过世面的人在他们看来是一种理性的象征。
(三)纠纷解决方式
在乡土社会中,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多样性的。这些解决方式的重要作用在于维持乡民之间的和谐稳定关系,纠纷解决的彻底性似乎比不上国家法对纠纷的解决,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上也不如国家法一般明确,但是正是这一种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使得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运作显得比国家法更切实际。但也不是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都能够使得纠纷主体双方关系和谐稳定,有的纠纷会因为解决方式的不当而导致更为严重的行为发生。
1.调解
调解是最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参与调解的主体是多样的,如前文提到的所有纠纷解决主体都有可能采取这一方式,而不限于人民调节委员会的调解,相反,据我考察的情况,进入人民调节委员会的纠纷也不多,主要是已经比较严重的纠纷,比如因纠纷发生暴力冲突。在调解过程中,总是由纠纷主体或是其他人而不是纠纷主体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总是由纠纷主体一方备好酒菜,把另一方主体和解纷人和其他一些可以对纠纷的解决起着促进和证明作用的人参加。纠纷主体双方在这一相对和谐的气氛中,再加上有解纷人这一权威主体在场,所以通常不会发生争吵,且通常是理亏的一方妥协或双方妥协使得纠纷得以解决。有时纠纷并不能在双方情愿的状态下得到解决,只是双方都碍于解纷人的面子而暂时妥协,但这种情况并不多。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2.私力救济
在乡土社会,私力救济也是一种有一定历史的解纷方式,人们选择私力救济的原因很多,有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不信任,有经济上的原因等。[1]同时,私力救济解决纠纷也是最容易导致暴力冲突的原因。在考察中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在当地,纠纷发生后,纠纷主体双方一般不会自动请人调解,也不会想到诉讼,而是不服气的一方主体把所有的不满都窝在心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人介入调解,私力救济极易发生且往往导致刑事案件的出现。
3.舆论
这是一种社会成本很低,也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这一方式依赖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圈子小,信息公开的熟人社会。在乡土社会,真正了解国家法的人几乎没有,有的人了解一些,或是有一点懵懂的法律观念,乡民们以最朴素的是非观来认识事实,对他们认为正确的人加以同情,他们认为错误的人加以鄙视、冷漠和排斥,这往往会对纠纷主体造成极大的压力,违背这种大众的正义观的代价是沉重的。这种朴素是非观有的是和国家法相冲突的。如有一案例:
方甲与方乙是亲兄弟,方甲有多个儿子而方乙无子,由于是兄弟俩,遂商量由方甲将其子方丙抱给方乙抚养(即抱养,是到底的一种习惯,实质上相当于收养)以防老。但是之后方乙自己也生育了一个儿子,方丙也到方乙家,后娶妻生子,并分了家,方乙和他自己的儿子住在一起。过了多年,方乙抱养防老的目的已无必要,看着自己的房屋被方丙居住很眼红,因此发生纠纷,想把丙驱出。纠缠了多年无果,到法院打过官司也是方乙输理,尽管法庭的人帮着方乙。但方乙依旧多次无理取闹,似乎是无视国家法律,不达目的不罢休。但是,渐渐的,村民们对方乙越来越疏远,且方乙在当地的口碑也极差,成了人们鄙视的对象,农活也没有人帮他做了。在这种压力之下,方乙不的不放弃自己的做法,重新拉拢与乡民们的关系,不再骚扰方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4.诉讼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厌讼、耻讼的社会,这种状况在今天的乡土社会虽然没有完全改变,但已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变,总体的社会观念还是厌讼和耻讼的。我的考察情况是,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相当少,但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观念已开始深入人心,只是乡民们不愿意去做。比如“我要去告你”这样的话在发生纠纷时是容易听到的,只是很少有人付诸实践,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不仅仅是厌讼、耻讼,而是会受到经济因素和乡土熟人社会的一种关系机制的制约。
 

上一篇:论礼法结合的历史演进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