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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律毕业论文(2)

2013-08-14 01:04
导读:第二种是财产说:认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将其归为哪一种财产,观点不统一。(1)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比较有代表性的是

第二种是财产说:认为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将其归为哪一种财产,观点不统一。(1)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地区,视虚拟财物和游戏帐号为“电磁记录”,将“电磁记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2)知识产权说:该学说有两中观点:一种认为它属于开发商的智力成果,应作为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对待,对于玩家则属于著作权的使用权,玩家只获得对虚拟武器的使用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玩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伴随着智力性的劳动投入,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权利作为知识产权。(3)债权性权利说:该观点从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出发,认定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他们认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丢失,玩家对游戏环境中的财产和物品主张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如果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主张运营商违约是完全会得到支持的,对于游戏中虚拟财物的交易,也是对运营商服务运行为请求权的交易,而不是物的所有权的交易。(4)无形财产说:该观点认为,尽管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可能只是保存在服务器上的一串字符或一些数据,而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但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可以互相联系,从某种程度上就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作为无形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要根据虚拟财产所处环境不同区别对待,二要将虚拟财产分为不同种类区别对待。
笔者倾向于第二中财产说之“无形财产说”,但因虚拟财产的本质形态、价值基础以及期限性决定网络虚拟财产与以往其他形态的财产不同,称为“无形财产”容易与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物混淆,应称为“虚拟财产”较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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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判定
    依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人类生产中无差别的的社会必要劳动,其表现为使用价值,并通过交换价值得以实现,依据这一判断标准,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具有固有价值,具体理由如下:
    (1).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是玩家通过个人的劳动或实际购买等方式创造或获得的。[1]网络游戏玩家获得游戏内的虚拟财产常见方式有两种:一是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游戏过程中获得。在此过程中,不少玩家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通过不断修炼提高自己的等级,以获得自己心仪的装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往往是玩家辛苦劳动的成果,并需投入的劳动量是惊人的,不亚于现实中对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同时游戏过程中还需花费大量的上网费,游戏费用等。二是虚拟财产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点卡的方式获得。网络游戏开发商通过提供在线的网络游戏的目的,在于获得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除了销售游戏产品本身以外,销售虚拟财产目前是一项重要的收入。网络游戏参与者在下载游戏客户端后,可登陆运营商的服务器,用购买点数卡换成游戏时间进行游戏,而运营商以销售点卡的收入为利润来源。同时,游戏中虚拟物品也可以直接购买。因此,以购买方式获得的虚拟财产,具有真实价值。
    (2).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市场交易。各网络运营商都规定禁止市场交易网络虚拟财产,以保证网络游戏平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在网络游戏世界中,要想取得更好的“战绩”,强大的装备和道具必不可少。通常有一部分玩家不愿意花大量时间,则会采取通过现实货币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存在。由于网络游戏玩家之间的交易,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财产就与现实货币成为一种换算机制。游戏程序与参与者之间形成财产真实性之间过度的机制。这种游戏是传统的投币参与游戏但可以获得奖励机制的赌博游戏的一中延续。玩家通过运营商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利用虚拟货币在游戏的虚拟社会中从事商业或其他活动,然后将得到的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游戏公司兑换成真实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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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有精神依赖。随着网络游戏参与折对于虚拟财产的重视程度直线上升,许多玩家都视自己在游戏中所扮演的角色为另一个自我。人的需求出现多元化局面的今天,人们对精神上的需求也尤为重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玩家所有投入的结晶,也是玩家在游戏中地位的重要筹码,正是这样一种纯精神上的价值体现虚拟财产对现实社会的价值,具有刑法保护的客观基础。
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真实价值的一类新型财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二)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内地法律实务界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认为构成犯罪,但构成什么罪名,则又有不同的观点,就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司法部门对于当地已经出现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来看,有较大的差别。笔者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 网络虚拟财产符合盗窃罪的对象属性
(1)从财物的经济属性来看,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的特征体现了它的财产价值,并在现实生活中体现它的物质利益。有上述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不难看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财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的稀缺性,它已具有了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二是它具有可交换性。网络虚拟物品在网络空间具有使用价值,用户可以在网上自由交易。交易的双方都是用户,交易的对象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价格是用户支付的费用。卖方提供网络虚拟物品,买方提供现金。并且它与现实财产的换算机制已成为现实。虚拟财产和真实财产存在着一整套固有的、自发的换算机制。玩家的虚拟财产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运用价值,而且也成为可以交易的一种现实化商品。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2)从财物的物理属性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是能够被人们通过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转移的财产。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知道的方法将财物取走,这要求盗窃对象必须具有可支配性。传统的盗窃方式多种多样,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只是控制电脑,敲动键盘这么一个动作,没有明显的空间移动和人体活动。但是,虚拟财产是能够被人力控制和支配的财物。在虚拟世界里的盗窃,行为人只需通过修改数据,使计算机的程序发生改变,就可以改变虚拟财产的占有状态,从而实施盗窃行为。《刑法》在第二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中的盗窃包括传统意义上的窃取行为,也包括了虚拟世界改变数据,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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