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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概念的界定
(一).贪污罪的概念定义
我国贪污罪的立法较早,因此刑法学界对贪污罪的概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目前刑法学界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 。
第三种观点认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对贪污罪的概念定义的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均有可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将其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放纵其他人员犯罪的嫌疑。第二种观点则将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国有财物,也不当缩小了贪污罪的范围。第三种观点则走向另一种极端,将所有的贪污罪的对象都概括为公共财物,若以此推论,那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财物之外的公共财物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这无疑扩大了这一些人员构成贪污罪的范围。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贪污罪的概念应当作以下表述: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所在单位的财物的行为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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