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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罪行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律毕业论文(2)

2013-08-14 01:10
导读:人类历史的发展雄辩的证明了:对自由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犯罪的个人,而是具有专制且不负责任的政府,这种政府常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公民的

人类历史的发展雄辩的证明了:对自由的威胁主要不是来自犯罪的个人,而是具有专制且不负责任的政府,这种政府常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有鉴于此,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就是利用以权制权的制衡原理。根据这种权力制衡的思想,刑事古典学派都推崇罪刑法定原则,主张以明确的成文法严格限制法官的权力,使法官成为法律的执行者,而不是罪行擅断的造法者。倘若国家行使刑罚不受任何制约,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反之,以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作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力手段,即刑罚权与刑事责任均以法定为限,就意味着刑罚作为一种惩治手段是十分必要的。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是限制刑罚权、体现刑法公正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三)保护社会
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经犯下的罪行,它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在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很好地指出了刑法在保护社会利益关系方面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刑罚所惩治的都是一般社会成员所认为的“罪恶”行为,即损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故用刑罚来制裁犯罪,既可以教育罪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性质,放弃再次犯罪的观念,改恶从善,又可以教育其他社会成员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提高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制定,为社会成员遵守法律奠定了基础,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有法可依。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必须根据一些规则和秩序来调整冲突,因为通过它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正常发展,这或许就是法律得以导入社会生活的主要原因。虽然以道德、宗教和习俗等也可以对该秩序的维持,但靠法律的维持更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法律借助文字等规范性形式来表达,具有明确性和稳定性,因为它没有感情,不会偏私,而兼顾公正性。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的手段,法律必须明文规定,使人们知道何种行为可以自由为之,何种行为不可为。有了法律的明文可循,人们就可对行为进行预测,不但可以保护人民的自由,还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制度和一种学术思想,虽然受到时代的制约,依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但无论如何变化,其价值内涵依然是保护社会。首先,罪刑法定的确立,不但有助于提高社会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还为刑事司法提供了科学的行为规范,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能进一步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精神,使全社会公民的整体法制观念得以真正形成和提高,这无疑是建立法治社会、促进国家民主的基本条件之一。其次,有助于强化现代化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制约机制。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其司法制度框架就应像孟德斯鸠所倡导的“三权分立”。他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人,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以便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又可以保持权力的互相平衡,从而保障这三种权力在有条不紊的秩序下互相协调地行动。他的这种制衡学说,对促进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稳定而安宁,生活在社会中的人追求稳定而安宁的前提是社会的稳定而安宁。试想一下,如果社会混乱不堪,那么人的安宁也就无法实现。社会安宁的思想中包含着人的自由和不受非法侵害这样的前提,离开了人的自由,安宁就意味着对压迫的忍受,这不符合法治的要求。保障社会安宁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为这一价值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结 论
通过上述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分析和微观考察中,我们可以从中得知:罪刑法定主义从最初的渊源到直接渊源,从思想的发端到原则的确立,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变成了现实,从理论变成了法律原则,从此结束了人类罪刑擅断的历史,使人们踏上了法治的道路。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之后,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变化,其内容几经嬗变,逐渐完善,被现代社会大部分国家所认可,作为宪法原则或刑法原则,支配着刑事法的制定与运行。
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运动时期,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争取权利和自由的结果,是十八世纪以后所称法治国的法制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支配近代资产阶级刑法法制的基本理论。因而,罪刑法定原则又被看成是近代市民刑法的主要标志。它的出现,使国家可恣意行使的刑罚权得到了有效限制,使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有了保障的可能。
罪刑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而且要求在刑事司法中严格依法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事立法上的罪行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实际的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活动所贯穿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正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从法的功能上来看,包括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都具有社会保护价值与个人自我价值相统一的功能,社会价值与个人自我价值的关系是统一不可分割的。罪行法定原则虽然是建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但其价值内涵应包括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保护的统一,片面强调只保护任何一方都是错误的。
从罪行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及价值内涵来分析,刑事立法者在刑事立法中所确定的罪行法定原则应具有以下价值取向:首先,罪行法定原则价值内涵是保障人们享受自由,使自己拥有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自由是人追求的终极目标,“不自由,宁毋死”,表现出人们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自由的坚定信仰。其次,罪刑法定内涵限制了社会本位和权力本位的价值取向。“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这是罪刑法定内涵所具有的理念。这样,国家行使其权力的空间是有限的,而个人的权利则有着宽泛的外延,只要没有触犯法律,其行为就不受国家权力的拘束。因此,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堆于个人及其权利来说,有着终极的意义。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某种实际意义上来说,罪刑法定的立法化、明确化,与其说是一种立法技术的问题,还不如说是一种文化选择和价值定位的问题。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它既是一种符号,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信息的载体。它承载着一定的价值与观念,表达着特定的文化选择与价值定位,而这种文化选择与价值定位,从根本上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发展方向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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