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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运作律毕业论文

2013-08-16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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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运作

从前文对纠纷类型、纠纷主体和纠纷解纷方式的分析来看,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发生作用的领域是相当有限的。相反依据乡土社会自身积累起来的经验以及根据风俗习惯来解决纠纷才是乡民们最常用的方式。国家法渗入农村要么是国家法的主动参与,要么是纠纷本身已经超出了民间法的容纳范围。
(一)乡民的国家法观念
在这里有必要用大传统与小传统的这一概念来阐释这一问题。[1]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在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制之下存在着大传统与小传统这样两个并行不悖的子系统,在社会演进过程和历史发展中各自作用的领域不同且各自发生相应的积极作用。生活在大传统之中的人无论从价值追求、生活方式还是社会地位等方面来说都与生活在小传统中的人存在极大的差别;甚至可以认为两大传统就是两大对立的阶级。[2]所以,直到今天,当地的乡民对以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官(乡民的朴实观念)为代表的一切东西似乎都是反感的,包括国家的法律,各项政策,即使是对他们有优惠的政策,乡民们也会表现出明显的冷漠,感觉有没有无所谓。比如:最初在当地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候,要求每户交纳十元钱,这点钱对农民来说也不是什么大数目,但是几乎一半的人是不愿意交的。这缘于两个原因:一是国家对政策的宣传不够,农民不知道合作医疗是个什么东西;二是传统的排斥观念:只要让他们交钱,一种最初的潜意识告诉他们——这是在榨取。这样的例子很多,比如义务教育的推行,救济款的发放、公路和水利工程的实施等都存在这种排斥和冷漠。
至于乡民们为什么存在这种排斥和冷漠?传统观念的遗留肯定是一个原因,但为什么在当前普遍推行民主政治、村民自治的情况下依然不能提高乡民的积极性和参与的热情?这应该是一个严肃的政治学问题。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
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代表两个不同传统的利益的,尽管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两种不同的法在长期的博弈和妥协中寻求各自的生存空间,总的说来是显得相安无事,但是两者的冲突从来就没有停息过。[1]至少国家法代表国家政权统治的需要,对民间法的一些做法是不能容忍的。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突出体现在国家的制度和政策的推行所要求的做法与乡土社会的习惯做法出现了不一致。这同样不乏典型案例。在农业税免税之前,对农业税的征收是一大冲突,在当地的曾因为征收农业税警察用枪打死过农民的案例。
现在仍然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制度也是一大冲突。计划生育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这在当地是根本不现实的。在乡民们看来,子女多也是一种资本,有几个儿子更是一种资本。虽然地方性法规对这一问题有一些变通规定,如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上一辈是单传的,如果第一胎是女儿的可以生育第二胎等。但是这同样不能很好的解决超生的问题。这同样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封建思想的残留,男孩可以传宗接代,养儿可以防老;二是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劳动力的正常需求,由于男女身体上的差异,农村的很多活儿更适合于男性。很多乡民都认为,只要自己愿意生,国家是不应该干预的,能养不能养那是自己的事。
义务教育的普及也是一大难题,似乎是乡土社会已经习惯了没有知识的生活,乡民们也不关注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是如何规定,很多家庭认为只要让孩子进过学堂门就算是尽到责任,所以,好多子女都是小学读完便辍学回家从事农业生产,以至于把当地的中学推到了一个非常难堪的地步。每到开学的时候,学校给老师分配任务,老师到学生家里去请,去给学生家长做思想工作,似乎是在哀求学生上学。学校把这一任务直接与老师的奖金和工资挂钩,很多老师苦不堪言。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教育观念
农村的观念落后,信仰读书无用论,认为读了书还得回家干农活,或是外出打工,特别是在现在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但是这种状况随着农村教育水平的提高,有不少人通过读书走出农村,这种状况也开始有所改观。
(2)教育水平
农村的教育水平落后,学生进入学校没有真正学到东西。这是农民不让子女读书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我了解的真实情况是,很少能够见到一个成绩好的学生,小学四、五年级的学生不知道数学为何物是普遍现象,初中毕业对英语一窍不通是普遍情况。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无论从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看,读书是一种负担,所以不愿意去上学。
(3)重男轻女的思想
当地的现状是男孩上学,女孩在家帮助父母,或是女孩打工供男孩读书。很多村民的想法是女孩只要在家能够帮父母干活,打工能够赚到钱,能够找一个好的婆家嫁出去就行了,根本不需要读书。这种状况正在发生转变,因为现在外出打工对学历和文凭有了更高的要求,不得不迫使一些农村孩子读完初中。
(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作用
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作为一种知识都被人们在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时加以应用。所不同的是,人们处理各种关系是由于自身环境和利益的差别,不同的主体更倚重于哪一种知识。然而作为两套并行的、系统化程度存在极大差异的知识系统之间,不可能是完全孤立的个体,更何况都是在同一工具意义上被加以应用。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相互制衡。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制衡主要体现在:一个法律事实的发生和完成,既不完全依赖于国家法,也不完全依赖于民间法的情形,即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出现了一个“第三领域”。[1]这种情况在当前的乡土社会是常见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有一定的时间,虽然对于乡土社会的农民来说,法律依旧是一个不熟悉的东西,但是也隐约知道法律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国家机关有一定的关联性,而这些运用法律的机关是乡民们比较熟悉的,因为这就是他们比较畏惧的(即国家机关作为一种象征符号存在于乡民们的意识里),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乡土社会更是有一种威慑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乡土社会的人们对法律没有清醒的认识,但法律对乡民也有一种威慑作用,说到违法,人们往往就会联想到“手铐”、“监狱”甚至“打头”这样一些名词,因为这些名词所代表的东西对他们来说并不陌生,是亲眼看见过的。因此,在选择自身的行为方式时,就会尽量避免和国家法发生冲突。而当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并不能按照其立法意图运行或有相当难度的时候,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也会对国家法加以改造和变通,吸收民间法中更易于纠纷得以解决的因素,使其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出现,从而达致一种妥协和平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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