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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文化色彩
(一) 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
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 ]
中国法律近代化始于鸦片战争,历经近百年。这时的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境地,因此其法律的转型、演变就不可避免的带有鲜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色彩。
(二)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
在鸦片战争发生前夕,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思想家们便针对清朝日益腐朽的政治、庞杂的律令和黑暗的司法,提出了省律例、清司法的改制更法主张。之后两次鸦片战争,在西方军事压力和法律文化的冲击下,中国被纳入到新的国际关系中。其后的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运动,更是将中国的传统法律逼到了死角。由于西方列强的船坚炮利和清廷的腐朽无能,战胜的西方列强纷纷在华取得了领事裁判权等众多司法主权。如1902年中英签订的《马凯条约》第12条规定:“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事。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完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 ]中国面临着历史上“百年未有之变局”,中华民族处于亡国灭种的危险。最早接触西方资产阶级思想的思想家们,认识到只有制度的变化,中国才能摆脱列强的欺凌。为此,许多有识之士纷纷呼吁法律改革。在此内外交困的形势下,清政府不得不变更法律制度,被迫对法律作出大量的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先后进行了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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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度上体现的是“宪政”与“民主”,但里面的实质却是专制统治,以后的北洋军阀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无不是身披宪政、民主外衣,却行专制独裁之实。这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进行的改革,因此就明显具有买办化和封建化相结合的特
点,表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法律特征。
(三) 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标志
中国传统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法律的转型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初步形成,在这时期签定了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设立了总理衙门,外国公使驻京等等,其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色彩愈加明显。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主要标志。
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例外或侵犯。在《天津条约》中对领事裁判权有着明确的规定:“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随着列强侵华程度的不断加深,领事裁判权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大,相继取得了观审权、会审权、司法审判权。
由于外国侵略势力的不断深入,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诉讼纠纷也就不可避免,而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双方使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两种法律制度产生了交流与碰撞,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逐渐解体,呈现出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文化的色彩。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因而,从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我们不难看出,其所走的每一步都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法律文化特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