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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礼法结合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律毕业论

2013-08-21 01:0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谈礼法结合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律毕业论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浅谈礼法结合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纲常礼教与封建

 浅谈礼法结合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

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西周开始历经近千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的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达到“礼法结合”的巅峰“一准乎礼”,从而对后世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教化与吏治
教化和吏治思想对于文化的普及传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儒学成为汉代的统治思想以后,统治阶级认识到“教,政之本也。”政府日益倚重礼乐教化之力,不仅在中央设太学等教育机构,在各郡国也建立了郡国学,儒学化的地方官积极在各地修庠序,推行“礼乐教化”。官学的设立使接受儒学的人越来越多,也使官吏儒学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官吏队伍中儒生的比例是不断增加的,官吏的儒学化提高了官吏整体的文化素质,官吏群体的儒家化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也是维持汉王朝长久统治的必要条件。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都身兼行政、执法数职于一身,这就不可避免的把他们的知识背景带到工作中去,因此儒学化的官吏也成为礼入于法的重要载体。教化和吏治思想对于文化的普及传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恤刑原则
恤刑原则源于儒家思想,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一脉相承,并为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它将封建伦理与国家法律结合起来,是中国古代法律/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的提出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是封建法律开始儒家化的主要标志之一。例如:“西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颂系之。西汉宣帝,诸年八十以上,皆勿坐。东汉男子八十以上,皆不得系。”这段文字体现了汉朝在刑罚适用方面的恤刑原则。即通过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某些限制和对妇女的优待,强调对他们施刑应慎重。宽缓,从而在刑罚适用上体现儒家的矜老恤幼思想,以维护封建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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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权保障
礼的基本精神在尊卑、贵贱、等级。“礼的这种等级差别性质与封建法律的特权法性质是完全一致的。” 汉代确立了儒家化的刑法适用原则,汉律将奴隶制时代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原则正律化,逐步形成了上请的封建刑事法律原则。即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经过廷尉直接上奏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及其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罪的减免与否。它上承周礼八辟之法保障奴隶主贵族等级特权的法则,下启魏晋隋唐议中“请、减、赎、官当”、等封建特权制度,构成了一套系统严密的特权保障系统。
(四)专制集权
历代封建君主所奉行的统治原则是“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这种专制集权的统治,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限权思想。儒家治思想虽然要求权力阶层的道德资质,但这只是对权力的道德约束,不是对抗王权不当行使的制度依据。法家强调以法治国,主张以法律作为人的行为准则,以事,遇法则行,不遇法则止。但是法家重法的同时,还重势和术。势是权势,术是权术,都是用以强化君主权力的技术。法只是统治的手段,权力才是决定性的。数千年的专制统治,皇权至上,一人独占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君为臣纲被夸张为天理。各级官僚是对上级官僚负责,不是依法行事。官民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被动模式。
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现实,造就民众对权力的超常膜拜,形成权力至上的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力至上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有限权力观念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是某些时候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
(五)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汉朝统治者根据这一儒家经典大义得出:家庭成员相互隐瞒犯罪有助于封建家庭的稳定,确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即法律允许某些亲属之间互相首谋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在刑罚适用上采取伸礼屈法的态度。唐律在继承这一原则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这样,即使是五服的同财共居之人,也允许相隐。甚至向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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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天人合一
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相统一的观点,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上的。天人合一说至少自先秦时开始就已经深深影响着中国的法律,在汉代,这一特点已显得比较明确,即统治者必须与宇宙秩序和谐,以求合乎正统。礼法结合过程同时,另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法律‘自然化’的过程,即法律与自然的变化相适应。比如像特赦和秋冬行刑的制度。有学者认为“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观念与精神境界的最高体现,或者说是各种法律制度的终极依据。”在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遵循‘则天立法原则,以‘天’为制定法律的最终依据;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和‘灾异赦宥’制度;对于人命案件的处理,适用‘以命抵命’的原则……这些可以说天人合一说的反映。

 

结   语
我们在阅读一些有关中国古代法的文章和著作时,中国古代会往往被认为是专制无法的社会,中国古代社会法的概念过于狭窄,中国古代社会没有法学家阶层,中国古代法缺少价值认定和追求等,而这些都是以西方法律的标准作为模式来评价中国古代法,无形中却忽视了中国古代法本身所具有的特色。在历史上,基于人类社会的共性、法的产生和发展当然具有普遍的规律,但是,人类社会伊始,其生存形态、社会组织方式、原始的信仰都与其生活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地理环境造就出不同文化类型,也造就了法产生的路径、偏重的内容、追求的理想、发展的规律、社会的作用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我国拥有几千年的悠久历史,有着内容丰富和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所以我国古代法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和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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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梁治平.法辨— 中国法德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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