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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研究律毕(2)

2013-08-22 01:04
导读:(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方面 明确可以免除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我国《证券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收购者可以免除发出要约的

(二)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方面
明确可以免除强制性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我国《证券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收购者可以免除发出要约的义务。可是该条规定没有细化可以获得豁免的情形,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拥有过大的裁量权。同时相对于收购者来说,则在发起全面收购要约之前,不能根据法律的规定,预知其收购行为是否可以获得豁免,完全成为了一种投机,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三)建立要约收购中的反收购制度方面
由于要约收购可能是敌意收购, 如果目标公司股东不愿意自己的公司被接管, 必定就会采取一定的反收购措施加以抵制, 但是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 目标公司的经营者与股东之间也会存在利益冲突。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反收购的情形, 但未雨绸缪,借鉴他国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十分必要。目前在国外, 对于反收购行为的立法观主要有两种: 一是限制目标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将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授予目标公司的股东会, 如英国的作法; 二是赋予目标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反收购权力, 但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中关于董事谨慎和忠实义务的规定, 如美国的做法。
(四)完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方式。我国《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要约收购需要公开的内容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如明确对要约人与其“一致行动人”有关目标公司股份所达成的契约、协议及他们目标公司董事、股东等之间的协议、安排或谅解等信息的披露方面就缺乏相关要求。
对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的监管需要加强披露。详细披露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完整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负责人及其经历、财务、业务情况及收购人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对信息披露不实的构成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虚假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收购人、重组方和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员等,除了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应尽快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使权益受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向责任人取得损害赔偿。此外,还应当鼓励公共媒体以及社会各界对上市公司收购进行监督,对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积极举报和暴光。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五)健全与要约收购制度相配套的反垄断法规的建设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反垄断法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它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因此,反垄断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非常必要,而这种必要性可以从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中体现出来。
要约收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体现,我国目前的反垄断已经无法适应当前要约收购的发展形式,在公司收购领域内的立法缺失。所以制定与要约收购相配套的《反垄断法》已迫在眉睫,通过制定与要约收购相关的《反垄断法》,不仅能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同时也能够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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