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不足律毕业论(2)
2013-09-16 01:08
导读:(三)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形式化严重,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我国现行《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可是在实践
(三) 法官任前培训制度形式化严重,不利于法官素质的提高。
我国现行《法官法》第24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的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可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对法官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或者规定过于模糊、笼统,缺乏系统的操作程序和监督。具体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初任法官任前培训仍处于法学界争议之中,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尚不存在。然而我国初任法官一般情况下只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及法学思维,并没有法律职业审判经验,一般在法院干上3年的书记员或者法官助理,就有可能晋升为法官,当然前提是取得司法考试证书。试想这样的法官如何胜任纷繁复杂的审判工作,如何提高法官自身素质?二是目前的法官在职继续教育仍存在急功近利的弊端,而且法官培训的相当一部分力量仍然留存在提高法官的学历教育上。由于历史原因,70年代末80年代初,司法机关(www.Lw61.com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不得已吸收了大量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不懂法的法院干部造成法官群体在学历、知识结构、理论水评上参差不齐,司法审判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从而导致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遍地开花,而这样的培训也多数是为了学历达标而进行的不得已的培训,法官边办案边上学。因为他们无扎实系统的法律理论功底,又因年龄的原因很难接受新观念、新知识,结果培训教育是否对司法审判能力的提高起作用,我们无法判断。三是法官晋升前的培训流于形式,不利于法官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对于晋升的法官而言,从培训内容看我认为
政治理论性培训多于业务培训,
行政管理方面的培训多于审判方面的培训,晋级的法官摆脱不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模式的束缚。总而言之,法官任前培训制度还处于低层次的形式化培训阶段,它无法承担起培养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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