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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原则律毕业

2013-10-1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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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基于此,改革和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道路面临着许多障碍,是一项全面而复杂的任务,只有整体规划、系统考量、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才能使死刑复核程序发挥其应有的慎用死刑、保障人权的作用。在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进程中,应当突出强调和坚持以下几种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长期以来采取的都是单方面阅卷评议的方式,很少提审被告人,仅仅依靠卷宗材料进行复核,这些都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依据直接言词原则,对必要的死刑案件进行有限的开庭审理,合议庭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或被告人的申诉理由,检察机关介入进行监督,不仅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控、辩、审“三角结构”要求,更能提高死刑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与刑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实现死刑复核案件司法的公正价值。
(二)全面复核原则
   在死刑案件的复核过程中,事实审和法律审是不可或缺的两个部分,复核内容包括原判决的事实认定和原判决的法律适用:既要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已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查明所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从而核准或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死刑判决、裁定。贯彻全面复核原则,在系统、整体复核的同时,又有针对性的突出重点,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凸显死刑复核程序慎用死刑、保障人权的积极作用。
(三)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司法贯彻的两大基本价值。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保护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该追求这两大价值,这就要求作为死刑复核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公开,全面审查死刑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有效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案件复核的效率,保证二者兼顾。但是当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维护公正价值,不能因追求效率而损害刑事司法的公正性。

(四)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对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诉讼权利能够在程序上得以保障和实现,是当代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案件的特殊程序,其本身就具有对被告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本身的救济功能尚不全面,缺少承办人直接接触被告人的程序要求和被告人申辩的程序设计。在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强化对被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是慎用死刑、防止错杀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内在需要,更是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潮流的体现。
(五)社会效益原则
   死刑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复核机关在复核死刑案件时,既要依照法律和事实审核案件,也要考虑处理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保障刑事司法的社会效益。在复核死刑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充分贯彻社会效益原则,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从而促进公众对刑事司法公正的信赖,增加刑事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权威。
(六)经济性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必然要耗费一定的司法成本,出于经济性原则的考虑,在保障死刑复核程序及时、妥善处理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减少司法成本支出。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虽然消耗了一定的司法成本,却可以收到有效的社会效益。在改革和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进程中,从程序设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入手,尽可能做到精简高效,以保障有限的投入经费产生充分的司法效益,收入一定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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