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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遇冷(1)(3)

2014-08-02 01:20
导读:综上所述,无论是纳税人的宏观权利还是微观权利,在自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都未得到切实的保障,导致纳税人缺乏自觉申报的动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纳税人的宏观权利还是微观权利,在自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行过程中都未得到切实的保障,导致纳税人缺乏自觉申报的动力,纳税意识失去了生存发展的土壤,因而申报结果不尽如人意。理论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印证——纳税人意识淡薄是纳税人权利保障不尽如人意的结果,纳税人权利保障不佳才是纳税申报遇冷的根本原因。
  
  四、一个新的问题——明年的纳税申报怎样才能好起来?

  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我们的反思不是为了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而是为了让其更好地存在。尽管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初次运行中存在诸多缺陷,但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却是不容置疑的。最起码,这场引起无数人关注的制度改革是进一步实现和保障纳税人权利、提升纳税人意识的一个不可多得的契机。[16]

  我们沿着从问题到解答、从理论假设到事实论证的思路,探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不利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不佳。此时,我们已经知道我们的现实境况和理想之间的差距。但是,我们并不就此停下探索的脚步,因为我们不仅要知道差距,更要设法弥补不足。不过,笔者对此只能做些简要的、粗线条的勾勒。至于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改革方案,那是真正的决策者施展才华的领域。

  基于对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根源的论证分析,纳税申报走出尴尬的根本出路在于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

  观念的转型是实现纳税人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宪政、现代法治和民主,还是税收债务关系说,对于中国而言,都是一个新鲜的舶来品,并不能在短短的时间内真正深入中国法律实践之中。尽管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并由此推知保障纳税人权利是税法的本质所在。但是,这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与现实常常格格不入。国家权力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仍然起着主导地位,权利本位的思维方式弥漫于税收实践之中。即使是对纳税人权力的重视与保障,一般也是权力机关自上而下发起的,似乎是权力的恩赐。国家权力在惯性思维下的扩展,常常有意无意地损害纳税人权利。纳税人权利在我国恰似一个稚嫩、尚需培养和呵护的婴儿。因此,纳税人权利本位观念的确立迫在眉睫,即树立权力为权利服务的理念。当然,这不是只要权利,不要权力,而是转变权力行使的方式。只有如此,才能为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观念总是在制度实践中逐渐转变。因而,我们不能脱离实际举措、空谈权利本为宜识的培养。制度的保障是解决问题的现实出路,因为应然层面上的权利只有获得制度认可,才能得到实现的社会力量。如果从法律角度看,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单单是税法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如果将视野置于整个社会,则其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道德等诸方面的综合性问题。所以,纳税人权利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庞大的、长期的工程,依赖于一系列全面而深刻地制度改革。针对纳税人的宏观权利,我们可逐步实现综合所得税制的确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普及、财政公开制度的实施;针对纳税人的微观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务理念,如制定计算“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等。

  这是一个漫长的、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每一个社会、每一种法律体系都是其历史的囚徒”,[17]我们不能奢望纳税人一夜之间飞上枝头成凤凰,也不能强令纳税申报一年之后畅通无阻。但是,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要有所作为,明年会比今年好!

  结 语

  此文是笔者以一种虚心的态度、独立的精神,在阅读大量书籍和新闻报道的基础上的一些思考。或许粗浅、或许片面,但却是自己的一种思想的结晶。不求璀璨夺目,但求发出一点自己的光,哪怕微不足道,只能在辽阔的大地上留下一个小小的亮点。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注释】
  [1]王立民:《个税申报不能“随大流”》2007年4月5日。 
  [2]本文所指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纳税申报制度的关系在不同的语境下有所不同:如果纳税申报仅仅指一种法律行为,即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则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如果纳税申报是指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一种由纳税人自己确定税额的方式,则自行纳税申报等同于纳税申报。为了避免发生误解,本文不采用纳税申报这一概念,而用“自行纳税申报”。 
  [3]参见刘剑文老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发表的观点(寇红:《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义务也是权利》,载于中国财税法网)。 
  [4]在核定征收制度下,虽然也会存在纳税人申报税款的行为,但纳税义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加以核定。 
  [5]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吉田庆子、汪三毛、林剑锋、洛梅芬、郭美松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6]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2页)关于“本质”的定义: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7]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吉田庆子、汪三毛、林剑锋、洛梅芬、郭美松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序第3页。 
  [8]肖君拥、黄宝印:《税法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简论》,载于《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9]陈少英、王琤:《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载于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第33页。 
  [10]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吉田庆子、汪三毛、林剑锋、洛梅芬、郭美松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1]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页。 
  [12]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3]丁一:《宪政、农民与纳税人权利》,载于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第42页。 
  [14]《申报个税:义务与权利的纠葛》2007年5月8日。 
  [15]《个税申报回函张冠李戴》,载于《新民晚报》2007年5月14日。 
  [16]新浪网的调查显示,关注“本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的出台”者占到66.7%。尽管申报遇冷,纳税人申报意识不佳,但是,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却升温了。 
  [17] (德) 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72页。 
  
【参考资料】
    1、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杨建广、吉田庆子、汪三毛、林剑锋、洛梅芬、郭美松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6、(德) 伯恩哈德•格罗斯菲尔德:《比较法的力量与弱点》,孙世彦、姚建宗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丁一:《宪政、农民与纳税人权利》,载于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第42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8、王立民:《个税申报不能“随大流”》2007年4月5日。  
  9、肖君拥、黄宝印:《税法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简论》,载于《河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0、《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1、陈少英、王琤:《纳税人权利保护探析》,载于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 
  12、寇红:《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义务也是权利》,载于中国财税法网。 
  13、《申报个税:义务与权利的纠葛》2007年5月8日。 
  14、《个税申报回函张冠李戴》,载于《新民晚报》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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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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