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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值的认定对盯市法的适用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盯市法大多是用于在交易所上市、具有公开市场价格、损益计算较为便利的金融产品,因为对非公开交易的金融产品,其市价难以确定,除非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相关的价格信息。根据盯市法,在金融交易各环节所经过的纳税期限,都应分别计算各自的损益,即意味着金融交易合约从订立到终止或失效的期间内的所有价值变化都要纳入征税的税基,那么,实际上未实现的收益便可能使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候,产生严重的现金流问题。
2.各国课税原则对我国金融所得税制完善的启示
从各国目前所采行的金融产品所得的课税原则来看,并未有任何一个方法可以完全解决金融产品的所得课税问题。OECD于1997年1月公布了《创新金融交易:税收政策的考量》(Innovative Financial Transactions: Tax Policy Implication)中肯认了上述三种金融产品的所得课税原则,并建议各国在制定新金融产品的课税原则时,可根据各国的情况选择单独或合并采用上述三个原则。
就我国目前的规定而言,似乎更倾向于采分离课税原则。以员工期权所得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亦即,对员工取得本公司期权直至期权合约履行结束之后,被认为的划分为若干不同的阶段而分别认定不同性质的所得,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税率。应该说,这种规定适应了我国当前所采用的分类所得税的模式,但这种对整体交易的人为分割,实际上认为员工期权制度不过是若干金融产品交易环节的加总,即员工期权=期权+股票,因此对其各阶段所得分别课税。但股票期权制度本身是分配制度的创新,具有两个方面的激励作用,即报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在股票期权机制下,职工利益和企业经营效益可以紧密的结合,透过员工期权计划,股东、职工和企业三者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员工期权计划的目的在于避免因单纯的工资加奖金的薪酬体系所容易形成的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而我国现行的分阶段课税模式下,实际上其税收负担效果与企业直接分配奖金相差无几,无法体现作为独立交易的员工期权制度的整体价值。在分阶段课税的模式之下,随着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的确立,在交易阶段跨越数个纳税期限的情况下,纳税人也需在每个阶段进行不同的纳税申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因此,对员工期权收入似乎应采合并课税模式,才符合员工期权制度本身作为独立交易的现实,并更体现此种税收效率。但分离课税原则在我国当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下,各类所得必须作出明确的划分和定性,才能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如果将员工期权所得作为独立所得的话,则难以包含于当前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所得项目之中。
因此,综合考虑上述的因素,在当前个人所得税法未作出修改之前,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可根据其交易环节的不同,分别认列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扣缴额。但为体现该创新金融产品的独立性和整体性,可将课税时点推迟到交易全部完成之时。如此,尽管由于纳税人纳税时间延迟,国家丧失一定的税收利益,但一方面减少纳税环节,降低税收行政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适度降低了金融交易过程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促进金融交易的发展。毕竟一个适度有利于投资人的税收环境,有利于金融产品在我国的发展。
(三)所得税制改革对金融创新的积极应对
应当说,对金融产品交易课税已成为各国所共同关心的话题,但由于金融产品的交易形式日益复杂化,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金融交易课税亦发的困难和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和客户的要求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金融产品为顺应这种变化趋势,越来越向个性化、多功能化、非标准化的方向发展。不仅新的金融产品被不断的开发,不同的金融产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的金融产品被打包重新排列组合,形成了新的组合型金融产品,原本以债务和资产为二元结构的金融市场,已经为多元化结构所替代。对这些创新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远非传统的所得课税原则所能够解决的。因此,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特性,单独设计适用于金融市场的所得课税制度,并实现与国际接轨。
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仅对股票、债券、期权、产权式酒店、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交易或金融产品的所得税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期货、衍生性金融产品、结构型金融产品和混合型金融交易等依然缺乏相应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税法上的巨大空洞,在金融产品具有灵活的替代性的情况下,造成了税收的巨大流失。因此,面对金融创新的浪潮,我国也应当积极对不断涌现的金融产品的课税原则加以研究,制定各种金融产品的特殊课税规则。在金融税制发展相对成熟之后,制定金融产品统一适用的课税原则。
但同时也应当注意的是,完善金融所得税制,其意义并不在于实现税制的改革,金融所得税制的完善,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更有着深远的影响。我国金融产业的发展,仍需政府的扶植与协助。因此,金融所得税制的完善,不仅要考量税收的公平与量能课税,如何通过金融所得税制的完善,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经济的成长,促进金融产业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减少金融市场的投机行为,也是立法机关在制定金融所得税制时所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and the reform of income tax law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marke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ndustries in the modern economic, which brings the new methods of transactions and new type of income. However, these new methods and income can not be taxed by the traditional income tax law. The article, from the necessity to tax the financial market, analyze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income tax regulations on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the difficulties when the innovative financial instruments to be taxed. Finally, the article gives some advice on the amendment of the financial income tax law.
Keywords: financial market; innovation of the financial instrument; income tax; the amendment of income tax
【参考资料】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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