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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生长的历史逻辑(1)(5)

2014-09-11 01:09
导读:注释: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J].中国社会科学,1992,(4). [3][美]丹

注释:

 
  [1][德]斐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2]方流芳.中西公司法律地位历史考察[J].中国社会科学,1992,(4).
 
  [3][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M].孔令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4][美]M·罗斯托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M].马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5][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M].耿淡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4·
 
  [6]WWBuckland, Text Book of Roman Law,3rd e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3.
 
  [7][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M].乐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8][英]埃里克·罗尔.经济思想史[M].陆元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9][美]道格拉斯·诺斯,罗伯特·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M].厉以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10][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M].纪琨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
 
  [11]Paul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 Sweet & MaxwellLtd,1997.
 
  [1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下卷)[M].郭大力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13][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邓方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4][美]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M].朱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15]由嵘.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6][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7]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Group, 2000. Historical Logic of the Growth of Corporation Systems
 
 
  [注释]
 
  [1]关于公司自治的界定,参见蔡立东:《公司自治与公司制度的生成》,载于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2]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特别指出,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3]梅因所谓的“法律拟制”用以表示掩盖,或目的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一事实的任何假定,其实法律的文字并没有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收养即是通过拟制人为的形成血缘关系。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页。
 
  [4]中世纪是介于古代与近代之间的历史时期,即欧洲封建社会时期,一般指欧洲自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起,到15世纪中叶,大致包括一千年的历史。研究中世纪的意义不在于对其进行明确的断代,而在于对其独特的社会形态的分析。
 
  [5]只有第一次十字军是从陆路出发的,但也是由意大利的船只给军队运送给养。此后的几次远征主要、甚至完全从海路进行。
 
  [6]达特茅斯案十分经典的体现了特许状的这一特点。1769年,英王乔治三世授予达特茅斯学院公司特许状,允许由12人组成的理事会管理该学院,并由理事会指定其继任人。之后发生了争夺控制理事会的内部冲突,于是新罕布什尔州议会于1816年修改了特许状,将理事会人数增加到21名,并将任命理事的权力授予了州长和州议会,还设立了监督理事会行为的监事会。达特茅斯学院原来的理事会提起了诉讼,声称1816年对特许状的修改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契约条款。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用肯定的语气宣称:本案的情况构成契约,这一点毋须证明。与授予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这一行为相附随的财产交易包含了“一件完全的、合法的契约的所有要素”。除去特许状所赋予的那些属性之外,公司还拥有一些“与其存在伴随而来的”特性。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永久性,以及⋯⋯个体性;虽由许多人永久承续但却被视为一人、并且能像单个的个人一样行事的特性”。尽管它“纯粹是法律的产物”,但公司这一法律实体“就跟自然人在行使同样的权力时那样,不再是州的工具了”。在证明了公司特许状依照宪法是一份契约、被赋予了永久性的公司实体享有与“自然人”同样的法律地位之后,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原来达特茅斯学院是一个慈善机构,是为了捐赠人的捐赠永远用于捐赠的特定目的而组建的⋯⋯,新罕布什尔州立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法机关的行为由于改变了原捐赠人的意图,因而违反了宪法有关法律不得“减损契约义务”的禁令。尽管达特茅斯案只涉及到一个慈善机构,但法院明确指出该案的判决对所有私人公司具有同样的效力。参见[英]斯科特·R·鲍曼:《现代公司与美国的政治思想》,李存捧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以下。
 
  [7]特许时代,公司虽有某种专利权,其营业一般只能限于特定行业或特定地区。如在美国实行公司特许设立的时代,公司意味着州授权的垄断组织。法院则基于一个州不能把自己州内的垄断组织强加给另一个州的理由,不允许公司跨州营业。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唐前宏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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