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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West Group, 2000. Historical Logic of the Growth of Corporation Systems
[注释]
[1]关于公司自治的界定,参见蔡立东:《公司自治与公司制度的生成》,载于蒋大兴主编:《公司法律报告》,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2]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特别指出,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3]梅因所谓的“法律拟制”用以表示掩盖,或目的在掩盖一条法律规定已经发生变化这一事实的任何假定,其实法律的文字并没有改变,但其运用则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收养即是通过拟制人为的形成血缘关系。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6页。
[4]中世纪是介于古代与近代之间的历史时期,即欧洲封建社会时期,一般指欧洲自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起,到15世纪中叶,大致包括一千年的历史。研究中世纪的意义不在于对其进行明确的断代,而在于对其独特的社会形态的分析。
[5]只有第一次十字军是从陆路出发的,但也是由意大利的船只给军队运送给养。此后的几次远征主要、甚至完全从海路进行。
[6]达特茅斯案十分经典的体现了特许状的这一特点。1769年,英王乔治三世授予达特茅斯学院公司特许状,允许由12人组成的理事会管理该学院,并由理事会指定其继任人。之后发生了争夺控制理事会的内部冲突,于是新罕布什尔州议会于1816年修改了特许状,将理事会人数增加到21名,并将任命理事的权力授予了州长和州议会,还设立了监督理事会行为的监事会。达特茅斯学院原来的理事会提起了诉讼,声称1816年对特许状的修改违反了美国宪法的契约条款。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用肯定的语气宣称:本案的情况构成契约,这一点毋须证明。与授予达特茅斯学院特许状这一行为相附随的财产交易包含了“一件完全的、合法的契约的所有要素”。除去特许状所赋予的那些属性之外,公司还拥有一些“与其存在伴随而来的”特性。其中最重要的包括“永久性,以及⋯⋯个体性;虽由许多人永久承续但却被视为一人、并且能像单个的个人一样行事的特性”。尽管它“纯粹是法律的产物”,但公司这一法律实体“就跟自然人在行使同样的权力时那样,不再是州的工具了”。在证明了公司特许状依照宪法是一份契约、被赋予了永久性的公司实体享有与“自然人”同样的法律地位之后,马歇尔进一步指出:原来达特茅斯学院是一个慈善机构,是为了捐赠人的捐赠永远用于捐赠的特定目的而组建的⋯⋯,新罕布什尔州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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