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1)(2)
2014-09-12 01:01
导读:(四) 发展权的主体 发展权的主体指的是发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发展权利的享有者。 当发展权被一个民族或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时,最有条件、最
(四) 发展权的主体
发展权的主体指的是发展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发展权利的享有者。
当发展权被一个民族或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拥有时,最有条件、最有资格行使这项权利的主体便是国家。即使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深入推进的条件下,独立国家的主权仍是不可动摇的。国家作为经济发展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与此同时,它又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西方某些人之所以不承认国家是发展权的主体,究其实质,他们是不赞同发展中国家成为国际发展关系的权利主体,不愿意发达国家成为国际发展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其错误根源在于某些发达国家的私利和偏见。所以,我们强调“如果要使发展权具有有效的意义和内容,就必须使国家成为发展权的主体和受益者”[xi] 。
组织是由许多个人组合起来的一种整体,又可称集体、团体、单位,甚至可以扩展到社区。此处主要以企业(公司)为例。任何企业都需要发展,当然也应尽一定的义务,这样,企业就不仅成为经济发展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且同时成为义务主体。
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是人权的当然主体,因此也就是发展权的主体。国际性文件都把个人界定为发展、发展权的主体;中国提出“以人为本”,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还须指出,个人不仅成为经济发展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而且同时成为义务主体。
国家、组织和个人构成经济法中的发展权利主体体系,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安排。发展权不应仅仅解释为是个人的权利,而且应当是国家的权利。国家的发展能够保障个人的发展,而个人的发展又会促进国家的发展。
(五) 发展权的内容
国家发展权居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权的主导地位,经济法自应突出国家发展权。根据《发展权利宣言》,国家对发展的权利和义务有: (1) 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 (2) 各国应采取步骤扫除发展的障碍; (3) 各国有义务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内和国际条件; (4) 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消除障碍方面相互合作; (5) 各国有义务单独地和集体地采取步骤,制定国际发展政策,以促进发展权利的充分实现; (6) 为促进发展中国家更迅速地发展,需要采取持久行动。由此观之,国家发展权已成为积极权利,而非消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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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及国家经济发展权时,更印证了中国学术界对经济法特征的基本共识:经济法反映国家因素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体现社会公共性;并且,国家因素影响与社会责任本位应是一致的。这里,既不同于个体权利本位,又有别于国家权力本位,既区别于民法,又区别于行政法。
企业的发展权,核心在于营利,中国的经济立法曾称之为经营权。《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什么叫经营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的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具体共有14 项: (1) 生产经营决策权; (2) 产品、劳务定价权; (3) 产品销售权; (4) 物资采购权; (5) 进出口权; (6) 投资决策权; (7) 留用资金支配权; (8)资产处置权; (9) 联营、兼并权; (10) 劳动用工权; (11) 人事管理权; (12) 工资、奖金分配权; (13) 内部机构设置权; (14) 拒绝摊派权。对上述规定,存在几个疑问:第一,对经营权的界定,没有提到企业“受益”或“收益”的权利,不知何故? 第二,经营权属于民法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前述14 项权利涉及产、供、销、人、财、物诸方面,不仅有“物之权”,而且有“人之权”在内,这些权利,仅用“经营权”这个“物权”范围的概念岂能容纳得了? 有鉴于此,将它们统称为企业发展权(上述权利还应加上市场竞争权) 也许更为恰当。作为义务主体,企业负有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非指企业办社会事务) ,对本企业职工的义务。
个人的发展权包括: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就业权、创业权;投资权,参与经济管理权。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六) 发展权的客体
发展权的客体是指实现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条件、机会) ,以及通过发展所获得的利益。
作为国家发展权,其客体为国家各种经济资源及利益(比如,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然而,这一问题相当复杂,它涉及如何处理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的经济发展关系。在国内层面,国家要兼顾多种关系:国家、企业、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在国际层面,国家也要兼顾多种关系:两国之间;区域之间;全球之内。站在发展中国家的角度,如同一位外国学者所说:“国家的发展权包括两个方面,它们可以被表述为:给各国其所应得的;给各国其所需要的。”[xii] 什么是“其所应得的”? 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要求公正的、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包括公平贸易。什么是“其所需要的”? 这表明发达国家应当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承担应尽的责任;以及对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财富(天上的、地下的、水中的) 在所有国家之间进行合理配置或分配。这些,既是客体,也可以说是内容。
作为企业发展权,其客体为各种经济资源及利益,包括企业本身的收入、股东的收入和职工的收入。提高发展质量应当包括提高职工实际收入,不能将工人工资仅仅视为成本。
作为个人发展权,其客体也是各种经济资源及利益。
(七) 发展权在中国的初步实践
宪法中奠定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法律基础,特别是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中提出了“发展”、“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规定了有关发展的体制、原则、权限和程序,将宪法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说“调整”也好,说“规制”也好,国家经济立法一方面规范、促进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和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又通过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引导、保障这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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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两大类经济运行机制:一为促进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二为制衡机制,又称为约束机制、监督机制。这两大类机制应当并重、配合,最终是为了取得实效,即保障国民经济的科学发展、协调发展,故可合称为保障机制。
经济法作为“国民经济发展法”,顾名思义,其应有的功能是要促进国民经济向前发展。20 多年来,经济法在完善宏观调控、保护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增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同时,人们还感觉到,经济法作为发展法的价值尚未充分体现。
(八)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度化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权
在中国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背景下,中央提出“一个中心,五个统筹,一个根本”的科学发展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发展领域,是照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工作的灯塔。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这是科学发展观对新兴的经济法的肯定;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经济法的运行规律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这是科学发展观对前进中的经济法的指引。既肯定,又指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将开创经济法发展的新局面。
前已论及,在国际社会中,发展权经历着从概念到制度的演进。笔者认为,经济发展以及公平分配、经济安全不仅仅是理念,而应推进为权利,进而制定为法律。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创新,需要开拓从科学发展观向经济发展权、经济发展法实现飞跃的路径。
关于第一个飞跃。“发展”对中国来说,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一样,属于共同的问题、共同的挑战、共同的努力、共同的未来。毋庸置疑,中国立法和政策中应当打出“发展权”的旗号。国家的发展权是什么,企业的发展权是什么,农村经济组织的发展权是什么,商业银行的发展权是什么,个人的发展权是什么,等等,都要明确界定,并使它们有机结合。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关于第二个飞跃。目前,中国在宏观调控、市场竞争与监管、企业促进以及对外开放等方面已有许多具体法律、法规,但是缺乏基本经济法。鉴于拟订一部法典式的基本经济法难度极大(比制定刑法典、民法典更难) ,可以考虑分步进行。比如,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借鉴、参考西德1967年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着手制定中国的《宏观调控法》(已有学者建议稿) ,或是《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原国家计委已有草稿)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学者建议的《宏观调控法》与实际部门起草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都是从法律上对中国宏观调控制度进行规定,它们的框架设计和主要内容基本相似。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下,如这样一部基本法能够出台,必将有助于把1993 年修改《宪法》时增设的“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的规定落到实处,通过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等各项制度,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权,并带动落实企业的和个人的经济发展权。
三、经济分配权
(一) 对分配的认识
分配,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者规定划分和配置财产、物品;又可引申为安排、分派工作等意。本文所称分配仅从经济意义而言,即经济分配。
对经济分配,又可作广义、狭义理解。广义的分配,指社会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收入的分配。其中,社会资源的配置,可归入前述发展、发展权问题;故而,此处主要论及狭义的分配。狭义的分配,即社会收入的分配,又可分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次分配发生于劳动关系过程中,再分配发生于初次分配之后。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国民经济的分配。社会生产包括直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其中,直接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直接生产,而且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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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同志精辟地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xiii]前两句强调加快发展,后三句重视公平分配。考察中国当今的社会现实,可以得出如下认识:第一,分配不公、两极分化实际上已经出现,并且衍生出许多社会问题;第二,发展起来以后如何分配相当复杂,甚至比如何发展起来的问题还难处理;第三,必须想方设法解决富裕起来以后怎样合理分配这一重大问题。既要加快发展,又要公平分配,才够得上是合格的社会主义。
从国际社会来看,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惠益分配非常不均,发展中国家付出的代价太大。这属于世界范围的分配不公的问题。国际有识之士认为:“国际经济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分配上的经济公平性概念。”[x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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