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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1)(4)

2014-09-12 01:01
导读:研究经济安全权,正是基于经济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规律性。 (二) 安全权的含义 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中的安全权,即经济安全权。它是指国家、组织

研究经济安全权,正是基于经济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规律性。
 
(二) 安全权的含义
 
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中的安全权,即经济安全权。它是指国家、组织和个人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稳定,以及维护公私财产安全和人的生命安全的权利。
 
理解安全权,必须把它与国家主权以及一般人权联系起来。在国家主权中,经济安全占有重要地位。在一般人权中,人身、财产安全是生存权、发展权的前提和保障。
 
安全权的实质在于以人为本,维护个人乃至民族的生存、发展,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社会公共性;它既是国权,又是人权;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或权利。这些特征,亦显示出经济法的国家因素影响和社会利本位。
 
(三) 安全权的主体
 
国家是宏观经济安全权的主体,既有权力,又负责任,是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至于微观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也有一定的权力与责任。
 
企业是安全权的当然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双重身份。
 
每个个人都是安全权的当然主体,包括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四) 安全权的内容
 
对国家而言:作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对国民经济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国家经济安全权的内容有: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中,宏观调控中的安全权具体表现为决策、监督、处理;市场监管中的安全权具体表现为许可、监督、处理;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权具体表现为许可、监督、处理。出了事故,如属政府失职,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者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企业而言: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它享有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下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它要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它的财产、投资和经营利益不受外界侵犯,它要在企业内部实施和维护生产经营安全。为了落实经济安全的要求,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出了安全事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对个人而言:作为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同时负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作为消费者,其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 安全权的客体
 
与发展权、分配权同理,安全权的客体也是利益。与发展权、分配权不尽相同的是,安全权不仅针对财产,而且针对人身生命,更要针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
 
国家的经济安全权,其指向为整个国家的经济秩序、经济利益(含资源、信息等) 。企业作为投资者、经营者,其安全权围绕着市场经济秩序、投资利益和经营利益。个人作为劳动者、消费者,其安全权围绕着人的生命健康、各种财产利益。任何安全权的实现,都要依赖主体实施的行为,或是不作为。因而,也有人主张安全权的客体是主体实施的行为。
 
与此同理,发展权、分配权的客体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行为,不过最终还是服务于利益。
 
(六) 安全权在中国的初步实践
 
宪法中奠定了国民经济安全的法律基础。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安全的体制、原则、权限和程序,将宪法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比如,在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中,将原来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三项经营原则改顺序为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在修改后的《农业法》中,增加了“粮食安全”一章;现正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生产、建筑、交通领域,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督条例》《煤炭法》专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建筑法》专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等;在修改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 条,首次规定“维护生态安全”;《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正在拟订中)《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都涉及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安全。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两项安全机制:一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机制;二为及时、有效应对经济安全事件、事故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机制。
 
经济法作为“国民经济安全法”,顾名思义,其应有的功能是要保障经济安全。20 多年来,经济法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治理安全隐患、处理安全事故、采取安全补救措施等方面,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同时,人们也觉察到,经济法作为安全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七)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度化方式保障经济安全权
 
科学发展观包括科学安全观。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创新,需要开拓从科学安全观向经济安全权、经济安全法实现飞跃的路径。
 
第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安全生产事故频频发生、接踵而来,为什么有些事故发生在已明令停产却仍在非法生产或者证照不全却仍在非法生产的煤矿,对不合格煤矿为什么反反复复给予整顿复苏的机会,为什么出了事故之后才查出官商勾结、权钱交易? 不能不深思、反思,不能不“亡羊补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人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推动安全生产五要素到位:一是安全文化;二是安全法制;三是安全责任;四是安全科技;五是安全投入[xix]。真正实行这五要素到位,就能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于国于民,善莫大焉。
 
第二,完善安全立法。经济安全、安全生产,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有长远打算;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要作持久的努力。因此,制度建设起着决定性作用。张士元教授等主张建立经济安全法学,将经济安全法定义为一国防御其经济风险而制定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xx]。“经济安全法”的提法颇有新意。笔者以为,可以考虑拟订一部《经济安全法》或者《经济安全纲要》,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下,将宏观经济安全制度、微观经济安全制度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安全权的实现和保障措施,加以统一规定。这就是从长远、从根本上考虑问题。此外,属于民法、行政法、刑法中涉及经济安全的规范无须列入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安全法》之内。 大学排名
 
五、结 语
 
(一) 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经济领域的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必须统一。
 
(1) 三种权利之间的联系。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之间的关系,是由发展、分配、安全三方面的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所决定的。一方面,发展、分配、安全,各有其价值追求:发展的目标是提高效益,分配的目标是公平受益,安全的目标是防止损益。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影响国家、组织和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分配、安全,其实现有赖于国家、个人和组织乃至国际社会从不同侧面所作的努力,以及这些努力的协调、合一。由此,发展权、分配权、安全权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相互促进,不可脱节。促进发展、公平分配、保障安全三者构成目标与手段的结合,通过权利化得到实现,其中,以发展权为基础,分配权为动力,安全权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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