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1)(3)
2014-09-12 01:01
导读:研究经济分配权,正是基于经济分配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规律性。 (二) 分配权的含义 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中的分配权,即经济分配权。它是指国家、组织
研究经济分配权,正是基于经济分配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规律性。
(二) 分配权的含义
本文着重探讨经济法中的分配权,即经济分配权。它是指国家、组织和个人享受社会收入增长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就某种意义上说,它是发展权的自然延伸,也是发展权的最终实现。发展权包含可以享受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分配权则要实际上解决如何公平地享受这些利益。分配权与发展权如影随形,促进发展与公平受益应当有机结合。
理解分配权,必须把它摆在特定的分配制度的框架之内。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为生产资料所有制;二为分配制度。分配权是分配制度的核心,能否按照分配制度中的原则、标准、形式、时间实施分配,均有赖于分配权的配置是否合理、行使是否正确。
分配权的实质在于社会收入的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它既是发展权的实现,又是发展权的保证;在社会主义国家分配权体系中,以国家分配权为主导、企业分配权为基础;社会主义分配权的目标为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这些特征,亦显示出经济法的国家因素影响和社会权利本位。
(三) 分配权的主体
国家作为分配权的主体,主要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出面。政府在社会分配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二重性,体现出“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企业在初次分配关系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到了再分配阶段,仍然以两种身份出现,例如既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可享受公共服务。
劳动者在初次分配关系中作为权利主体;到了再分配阶段,既成为权利主体,又可以或者可能充当义务主体。
(四) 分配权的内容
国家行使分配权,一是直接进行社会分配,主要表现为通过预算、税收,解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二是决定或者影响初次分配,如规定公务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规定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干预不合理的高收入分配;三是组织和参与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企业享有的分配权,一是获得生产经营的收益;二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应当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个人作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作为投资者有取得分配投资利润等权利。个人依法可获得公共服务。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五) 分配权的客体
分配权的客体,与发展权的客体是一致的,但它主要指基于发展所获得的利益。
作为国家分配权,其客体为国家所享有的各种经济利益,也可包括部分自然资源(如水资源的调配,既涉及发展权,又涉及分配权) 。
作为企业分配权,其客体主要为企业产品、企业利润。作为个人分配权,其客体主要为劳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六) 分配权在中国的初步实践
宪法中奠定了国民经济分配的法律基础,特别是确立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有关分配的体制、原则、权限和程序,将宪法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
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两项分配机制:一为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二为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机制。
经济法作为“国民经济分配法”,顾名思义,其应有的功能是要促使社会收入合理分配。20 多年来,经济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保障劳动者获得实惠、鼓励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平衡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并继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同时,人们也感觉到,经济法作为分配法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七)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度化方式落实经济分配权
科学发展观包含科学分配观。推动中国经济法的创新,需要开拓从科学分配观向经济分配权、经济分配法实现飞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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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理顺分配关系。当前,应当着手研究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分配权方面若干紧迫的问题,主要有: (1) 如何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2) 如何防止权力“投资”、权力“寻租”,取缔各种非法收入; (3) 如何改革和完善税制,使企业、个人依法应该交纳的税收能够成为国家的实际收入; (4) 如何在国际层面上保障中国应当得到的和可能得到的经济利益。当然,系统地解决这些问题仅靠经济法的手段是不够的。
第二,完善分配立法。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在巩固分配关系方面的影响和它们由此对生产发生的作用,要专门加以确定。”[xv]这段论述至今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以什么“专门规定”反映分配关系呢? 经济法包含着分配法,但一部经济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分配关系的规范。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提出了“社会分配法”的概念[xvi]。分配法,或者社会分配法,在“以人为本”、“公平分配”的理念下,可由调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的一系列规范组成,其载体主要有: (1) 劳动与工资法; (2) 预算法,含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税法; (4) 社会保障法,含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制度。显然,在分配领域,经济法与民法、社会法发生一定的交叉,这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至此,人们定会觉察到,分配、分配权的问题确实重要而又复杂。在中国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的今天,必须下决心、想办法理顺分配关系,切实解决分配不公、两极分化的社会问题。
四、经济安全权
(一) 对安全的认识
安全,指没有危险,或不受威胁,或不出事故。安全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国防、社会治安、个人生命健康等诸多方面。本文着重从法律的视角研究国民经济的安全。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经济安全也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公共财产安全; (2) 产业安全; (3) 金融安全; (4) 粮食安全; (5) 生产安全(包括建筑安全) ; (6) 产品质量安全(如饮用水、食品、药品、化妆品、汽车、电器等) ; (7)生态安全; (8) 经济信息安全。
经济安全,既包括宏观的,又包括微观的。中国主张:“要始终把国家主权和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国防安全。”[xvii]
从国内层面考察,银行风险,生产、建筑、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煤炭生产安全事故,食品、药品中毒事故,生态安全事件,国家经济保密信息、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等等,这一类的事情层出不穷,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真是“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从国际层面考察,战争等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会影响到经济安全;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器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问题也会影响到经济安全。在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以及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等等,都涉及到国家、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安全,不可掉以轻心。中国提出:“真正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xviii] “和谐”世界的意思,包括以合作求发展,以对话求安全,达到普遍发展、共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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