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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维权主体资格法理探寻(1)(3)

2015-07-22 02:28
导读:[5] 人民法院报理论部:《民政部门替流浪汉打官司之争》,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9日第5版,系该报理论部组织部分学者对“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

[5] 人民法院报理论部:《民政部门替流浪汉打官司之争》,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9日第5版,系该报理论部组织部分学者对“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中出现的三种司法处理结果(这里特指驳回民政部门起诉、判决民政部门胜诉和调解结案三种结果,不包括裁定不予受理的司法处理结果)的案例进行研讨时的《编者按》。


[6] 中央电视台对涉及该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宜昌市救助管理站站长进行采访后,专门制作了节日,于2006年11月和2007年元月在《中国法治报道》栏目分两次播出对该案的报道和访谈。

[7] 李光明、徐伟著:《桐庐县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胜诉引出专家强烈呼吁──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该有说法了》,载2007年8月30日访问。

[8] 为研究的方便,笔者将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06年11月3日全国首例调解结案的案件简称为“宜昌流浪汉维权案”,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8日驳回民政部门起诉的全国首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简称为“高淳流浪汉维权案”,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0日全国首例依照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判决民政部门胜诉的案件简称为“桐庐流浪汉维权案”。

[9] 本案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参照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和《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10] [40] 吕忠梅总主编,郭卫华主编:《“找法”与“造法”──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吕忠梅《主编按语》第5页。本文的“找法”与“造法”的名词来自该著作。

[11] 邢光虎、徐铮著:《高淳: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主体不适格》,载《人民司法(案例版)》2007年第3期,第98页。

[12] 赵兴武、杜慧著:《民政局与本案没有关系》,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9日第4版。该观点的内容系笔者对“高淳流浪汉维权案”二审审判长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路兴法官对该案发表的观点的简要概括。“高淳流浪汉维权案”是2006年全国发生的同类案件中唯一经过了二审的案件。

[13] 何建华著:《桐庐:民政局为无名尸维权──主体适格》,载《人民司法(案例版)》2007年第3期,第93—96页。该观点的内容系笔者对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观点的简要概括。

[14] 同[10],第207页。

[15] 李建伟、袁登明、季宏等编著:《重点法条解读(2007法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4月第3版,第3页。

[16] 同[10]。

[17] 江中游著:《法律的艺术在于从两极到中间》,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8日第5版。

[18] 姚利松、宋建忠著:《民政部门公益性维权的社会意义》2007年9月5日访问。

[19] 三峡老战友:《宜昌救助站站长刘传英央视对话民政部副部长》2007年8月30日访问。

[20] 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六条规定:“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21][38]  详见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2007年1月16日21时《大家看法》栏目播出的《谁来替他说》节日。

[22] 王连昌、马怀德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修订版,第23页。

[23] 同[22],第25─26页。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5] 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6] 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7] 吕忠梅主编:《民事司法疑难问题解答——民事诉讼法适用部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8页。

[28] 廖中洪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2005)》,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11页。

[29]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简编版)》,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3页。

[30] (罗马)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查士丁尼钦定法学阶梯》,商务印书局1989年版,第5页。

[31][34]第297页。 蔡虹、李汉昌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5页。

[32] 梁书文、回沪明、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568页。

[3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35] 金长荣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技能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33页。

[36] 我国对民事实体法的类推适用没有争议,可以找到法条依据,但对民事诉讼起诉主体能否类推适用未作深入的研究,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起诉主体也可以类推适用。

[37] 卡尔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58页。

[39] 言科、马乐乐著:《专家学者南大PK“高淳案”》,载《现代快报》2007年1月14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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