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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首先,在总则部分,应先对法院民商事案件分流立案范围进行原则性规定,再在下面的具体程序编规定中对各自的程序的受案范围可以采用列举式方式进行列举式规定。其次,对第9条,应删掉,或进行修改,把调审分离应遵循的原则写入。第三,对第四章回避规定中第45条第1款与第47条回避对象,应加入“调解人员”。第四,对第八章调解规定应依调解程序制度作全面修改,规定调解的受案范围、程序进行等所涉及调解各方面内容,并从总则编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编。第五,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第128条,应作修改,把“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句话删掉;并增加一条从调解程序转到审判程序所涉及内容的规定。第六,对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中,应对第180条进行修改,或删掉,增加一条对适用调解程序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的救济性规定。第七,对执行程序编中第207条第1款,应加入“民事调解书”,对其他执行条款规定有需要改的,也相应地作修改。
2、对《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司法解释及一些单行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可在原有基础上对照《民事诉讼法》修改作相应的修改,其中第五部分的调解规定,应作全面修改,可对调解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操作及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与审判交叉问题作规定。而对一些单行司法解释,由于比较多,基本是实践操作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可修改的且修改幅度不大的,可依调解分离相关制度作下修改;对宜废除的可予以废除,并重新规定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常怡主编,吴明童、田平安副主编《民事诉讼法》(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2、江伟主编,汤维建、康守玉副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
3、黄松有著《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理性思考》,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总第486期),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4、姜启波、刘小飞著《人民法院立案先行调解程序的理论构想》,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总第483期),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5、彭光华著《民事司法应对几种关系的辨证处理》,载赣南审判2006年第1期(总第84期),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6、陈小毛著《我国法院调解和审判:分与合之探析》,载中国法院网,2003-07-11。
7、萨仁著《论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2006-12-14。
8、杨新顺著《落实司法为民坚持公正效率——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载中国法院网, 2004-03-11。
9、佚名著《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2006-10-26。
10、佚名著《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来源:,2006-10-10。
11、佚名著《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检讨与重塑》2006-11-2。
注释
[1]参见:李浩著《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2]参见:范愉著《调解的重构》
[3]参见: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4]参见:最高人们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4条。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
[6]参见: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7]参见: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8]参见:萨仁著《论我国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2006-12-14。
[9]参见:陈小毛著《我国法院调解和审判:分与合之探析》,载中国法院网,2003-07-11。
[10]参见:黄松有著《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理性思考》,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总第486期),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11]参见:彭光华著《民事司法应对几种关系的辨证处理》,载赣南审判2006年第1期(总第84期),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12]参见:季卫东著《法制与调解的悻论》,《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13]参见:佚名著《论民事诉讼中的调审分离》
[14]转引:佚名著《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来源:,2006-10-10。亦有观点认为调审应当分离,将调解重新定位于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非讼化民事调解制度”。笔者认为此思路亦不可取,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发生的纠纷解决行为是诉讼行为,既然由法院来调解,就不能非讼化。参见:常怡主编,吴明童、田平安副主编《民事诉讼法》(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第237页。
[15]参见:陈小毛著《我国法院调解和审判:分与合之探析》,载中国法院网,2003-07-11。
[16]参见:尹宏茂、丁孝军:“临朐法院:推行庭前调解一举多得”,载中国法院网法院信息。转引:姜启波、刘小飞著《人民法院立案先行调解程序的理论构想》,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总第483期),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17]参见:姜启波、刘小飞著《人民法院立案先行调解程序的理论构想》,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4期(总第483期),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18]参见:姜启波、刘小飞著《人民法院立案先行调解程序的理论构想》,载人民司法2004年4月,总第483期。
[19]佚名著《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之检讨与重塑》20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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