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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德]康德著,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5] [法]邦雅曼·贡斯当著,阎克文、刘满贵译:《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233页。
[6] [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三联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498—503页。
[7] [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71页。
[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另见[德]海因·克茨著,周忠海等译:《欧洲合同法》(上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6页。
[9]孙正聿:《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5页。
[10] [英] 亨利?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72页。
[11] 家子的人格被家父的人格吸收,不具备权利能力,其所取得的财产一律归属于家父,婚姻状态中的妇女的人格被丈夫的人格吸收或者被丈夫家的家父之人格吸收,这两种人的人格都是不独立的。
[12] 杨代雄:《潘得克吞法学中的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3] [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郑永流译:《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2页;[英]霍布斯:《利维坦》(英文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146页;[德]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义务》(英文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14] 前引拉伦茨书,第46页。
[15] 前引拉伦茨书,第48页。
[16] [德]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法律与历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颜一、秦典华译:《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18]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19] [英] 大卫·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25—536页。
[20] 刘泽华、张荣明等著:《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2页、94页。
[21] 同上,第99页。
[22] 《朱子语类》卷十三,转引自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页。
[23] 前引孙正聿书,第284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
[25] [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载《民法总则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页以下。
[26] 李建华、许中缘:《论私法自治与我国民法典》,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第153页。
[27]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有基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早已承认胎儿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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