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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与中国民法典的价值取向(1)

2015-08-0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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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人为本/私权/私法自治/人格/民法典

  内容提要: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要求我国民法典确立私法自治原则,并将其贯行于民法的各项制度之中;普遍承认、尊重民事主体的人格独立,平等地对待各种民事主体;弘扬权利神圣的价值理念,强化对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在内的私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草案》与《物权法草案》在这些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我国目前正在努力通过民法的法典化促进民法的现代化,进而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无疑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典是一部规范人事而服务于人世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当然应该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诚如黑格尔所言,法的命令是:做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1].以人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以私法自治、人格独立、权利神圣为价值取向,让人成为真实的、自由的、有尊严的人。

  一、以人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践行私法自治

  “尊重人的原则……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必须有一个可以行使自己的自由选择权的活动余地。”[2]自文艺复兴激发了人格觉醒以来,个人自由一直被视为人的独立与尊严的基础。洛克认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品性,个人的自由在逻辑上先于政治社会而存在,人们之所以通过社会契约组成政治共同体,主要是为了让自己的自由得到更安全更稳定的保障。[3]换言之,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护社会成员的自由,而不是限制其自由。康德说:“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按照他的看法,自由是每个人基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独立于别人强制意志的权利。[4]邦雅曼·贡斯当认为,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要,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牺牲个人独立,以实现政治自由;个人自由是所有社会的目标,没有它,人们既不会享有和平,也不会享有尊严,更不会享有幸福。[5]

  西方人数百年来一直把自由看作与生命同样珍贵的东西,因此,在宪法中,个人自由被宣布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在民法中,私法自治被奉为基本原则或核心理念。进入20世纪之后,随着社会连带主义与福利国家的兴起,私法出现了实质化的趋势,立法者越来越关注私法关系的实质公正,[6]其结果是私法自治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公权力逐渐渗透到某些原先被认为是个人私域的私法关系之中。有人据此断言,私法已经趋向社会化。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正处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中,所以自然地要面临一个困惑:民法典是否仍然应当奉行私法自治?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尽管目前私法自治在国外民法中受到许多限制,但其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未丧失。德国民法学家拉伦茨认为,私法自治依然是每个人发展其人格必不可少的前提,在个人越来越依赖于社会机构与国家“机器”的今天,维护私法自治原则并不断扩大其范围,也是社会政策方面的一项重大任务。[7]很多学者持类似观点。[8]私法自治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生命力,我们需要做的只是依据社会图景的变化对其进行重新诠释与修补完善。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面临的历史境遇与发达国家民法的历史境遇有所不同。发达国家已经从现代工业社会迈入后工业社会。在工业社会阶段,自由主义已经融入其文化传统的血脉之中,法治与宪政成为其基本的政治架构,私法自治原则已经在其私法秩序中践行了一两百年,眼下对其进行反思甚至批判自然是情有可原。一个富人每天都吃大鱼大肉,日子长了,总会觉得腻,抱怨几句,想换个清淡点的口味是很正常的事。与此不同,我国目前正在从前现代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向来缺乏个人自由、私权神圣、法治国等价值理念,近年来国人刚刚有机会接触这些现代价值理念,尚未来得及理解消化,如果此时就对私法自治原则大加鞭挞或敬而远之,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一个穷汉长期以粗菜淡饭充饥,现在挣了一些钱,有机会享用大鱼大肉,你却以大鱼大肉过于油腻为由不让他吃,当然不合乎情理。

  鉴于国人普遍尚未接受个人自由、私权神圣等现代价值理念的洗礼,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抓住当前民法法典化的契机,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人是一种自在自为的存在,是具备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的能动性主体,能够运用其理性参与实践,去认识世界乃至改造世界。[9]作为一个生命体,人有其独特的生理需求与心理偏好,这些需求与偏好(它们构成一个人的个性)需要通过一定的活动——尤其是社会性的活动——得到满足与实现。作为一个理性的主体,人有判断、选择、决策的理性能力,借助于这些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活动进行规划、安排,能够决定以何种方式、与何人开展交易、进行合作。以人为本要求我们对于人的个性与理性能力有充分的认识、理解与尊重。对于一个人,最好的尊重方式就是尽量不干涉他,让他自主地决策、自主地行动,发挥其理性与技能去体验生活、创造生活。这种自主的生活状态就是自治,在法律上对于这种状态予以肯认就是私法自治原则。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私域,每一个市民都有其独立的生活空间,包括自然空间(他所拥有的物质资料与可支配的环境)与社会空间(他与别人建立的关系网络),这些众多的生活小空间或者说小私域构成一个大的私域——市民社会。民法的主要任务就是确认这些已经形成的生活空间的格局,以及为这些生活空间的变动提供合法的程序与准则,至于每个市民在这些空间内部干什么,民法一般不宜干涉。只有在市民的行动越出了其应有的生活空间,损害了其他人的生活空间或者损害了社会生活的整体利益与秩序的情况下,民法才能加以干预。

  以人为本要求我们的民法尊重私域,践行私法自治的理念,给社会成员独立的私人空间,在生活中自由地形构私法秩序,充分地发展人格,张扬人的自由本性,培育中国自己的私权精神与私法文化。

  二、以人为本要求我国民法典普遍承认主体的人格独立

  亨利?梅因敏锐地发现,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演进历程。[10]古代社会是一种身份社会,任何一个人都带着各种身份标记来到世间,这些先天的标记设定了其人格的范围、等级、与他人人格的依附关系。这种社会模式是普世性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皆为如此。就连商品经济与私法都比较发达的古罗马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身份社会。在罗马法中,人格是一种特权,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具有完满的人格。完满的人格只属于生来自由的作为家父(如父亲或祖父)的罗马市民,其他人(他们占罗马人口的绝大多数)要么不具备市民法上的人格,比如异邦人、家子、婚姻状态中的妇女,[11]要么仅具备残缺的人格,比如拉丁人、解放自由人、非婚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一直到古罗马后期,这种人格不独立、不平等的现象才有所改观,但仍未完全实现人格的完全独立与平等。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晚期罗马法在人格独立化与平等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很快就化为乌有。在中世纪,封建等级制与教会组织长期压抑个人的人格,个体意识让位于谦卑、忠诚与虔信的精神信念,人性受到忽略,走向萎缩。及至中世纪末期,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让人们重新找回了自我意识,重新发现了个人的价值。

  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勃兴让人们对自我有了一种全新的认识与理解。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思想是一种人的哲学,致力于对人的存在、人的属性、人的关系进行哲学诠释,强调人的平等、独立、尊严、理性、自由意志、主体性。[12]在格老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等自然法学者看来,人类历史上曾经存在一个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个人是自由的、相互独立的,后来人们为了过一种和平有序的社会生活,就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各自让出一部分自由,接受法律与政府的约束与规制。[13]这种对人的原初状态的描述——严格地说应该是想象——具有很强的震撼力,让人们懂得自己生来是自由的、独立的,法律、政府、以及其他社会建制都是人为的构造物,由此产生了一种反思意识乃至革命冲动:对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进行反思、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探寻社会革新的路径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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