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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真该“同价”?(1)(3)

2015-08-08 01:30
导读:在我国“,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早已有之。不仅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即便在同

  在我国“,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早已有之。不仅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死亡损害赔偿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不同,而且即便在同一规范性文件中,死亡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有差异。总体上看,影响死亡损害赔偿额的因素有: 死亡事故原因(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事故发生地、受诉法院所在地、死者国籍、年龄、住所、被扶养人之有无、被扶养人之年龄、住所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 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计 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 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第29 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 年。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上述规定,一方面继续将受诉法院所在地、被扶养人之有无、被扶养人之年龄、死者的年龄等因素作为影响死亡损害赔偿额的参数,另一方面,又以这些参数为标准,实现赔偿额的类型化和定额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的说法,如此规定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15 ] 因此,强烈抨击上述规定导致“同命不同价”,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本来是不公平的,上述规定真正触犯“众怒”的,其实并非“同命不同价”现象本身,而是其在此前的影响死亡损害赔偿数额的参数基础上,突出了死亡损害赔偿的城乡差别。不能否认,在人口流动日趋频繁的时代,在对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度异常敏感的阶段《,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可被看作是不惜违背矫正正义,忽略当今社会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各自相互间的差异而凸现城乡差距,致使死亡损害赔偿额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间呈现巨大反差,从而触动了当前那根关于公平的最敏感神经。[10 ]121 何不趁势去除彰显城乡差别、体现户口歧视的那张标签并仔细权衡其他引发赔偿差别的参数的合理性,将死亡损害赔偿项目整合为丧葬费、死者收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近亲属的可继承利益) 、精神损害慰抚金。有效利用在《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 》中积累起来的计算死者收入损失的经验,积极引入日本等国收入损失计算方法中的合理成分,并以此为基点统一死亡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扎扎实实的制度建设让人们明白“生命本无价”以及死亡所引发的客观损害本不相同等道理。否则,也许在我们付出巨大的成本平息了“城镇人比农村人的命贵乎?”的责问后,又会遭遇“北京人比重庆人的命贵乎?”、“外国人比中国人的命贵乎?”、“成年人比未成年人的命贵乎?”等新的指责,到时由死亡损害赔偿问题所引起的社会非难恐怕不再是城乡歧视那样简单,而将是导致全盘疑问的社会“风暴”!

  注释:

  [1]“同命不同价”拷问法律公平

  [2]专家研讨“同命不同价”:改革户籍制度是治本之策

  [3]“同命不同价”:一道困扰社会的难题

  [4] [德] 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91.

  [5]张俊浩。 民法原理[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徐显明。 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 .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7]王利明。 人格权与新闻侵权[M] . 北京: 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8]翟滨。 生命权内容和地位之探讨[J ] . 法学,2003 , (3) .

  [9]龙显明。 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M] . 北京:中华书局,1948.

  [10]姚辉。 论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J ]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 , (4) .

  [11] [ 德]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 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 下)

  [M] . 焦美欢,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张群。“人命至重”的法度:烧埋银[J ] . 读书,2003 ,(3) .

  [13]冯凯。 生命损害赔偿请求权理论再思考[J ] . 政法论丛,2004 (2) .

  [14]石春玲。 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J ] . 法商研究,2005 ,(1) .

  [15]黄松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N] . 人民法院报,2003 - 12 - 20 (3) .

  [16]张新宝。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M] .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17] [日]我妻荣。 判例漫策[M] . 东京:有斐阁,1955.

  [18]葛云松。 死者人格利益之保护[J ] . 比较法研究,2002 , (4) .

  [19]孙鹏。“生命的价值”——日本死亡损害赔偿的判例与学说[J ] .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 , (4) .

  [20] [日]西原道雄。 生命侵害。 害における损害赔偿额[J ] . 私法,1965 , (27) .

  [21] [日]四宫和夫。 不法行为[M] . 东京:青林院,1985.

  [22] [日]加藤雅信。 社会保障[M] . 东京:三省堂,1989.

  [23] [日]楠本安雄。 人身损害赔偿论[M] . 东京:日本评论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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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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