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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4)

2015-08-10 01:44
导读:接受捐赠人体器官及组织的主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捐赠给负担医疗职责以及相关的机构,例如血库、眼库、脊髓库、精子银行、卵子银行以

  接受捐赠人体器官及组织的主体,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捐赠给负担医疗职责以及相关的机构,例如血库、眼库、脊髓库、精子银行、卵子银行以及医院等。这种主体可以称作受捐赠单位。第二种情况,是直接捐献给接受器官及组织的受体,即接受移植和捐献的病患。这种主体可以称作受捐赠个人。无论捐献给何种主体,接受捐献了人体器官及组织,该主体就取得了该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而捐献者则丧失了所有权。

  2.受捐赠主体对受捐赠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支配力

  既然受捐赠主体已经接受捐赠,成为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人,因此就取得了该人体器官及组织的管领力,由其行使支配权,他人不得对其行使支配权,更不能对他人未脱离人身器官进行支配。

  王泽鉴先生认为,人的身体虽不是物,但人体的一部如已分离,不问其分离原因如何,均成为物(动产),由其人当然取得所有权,而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得为抛弃或让与) 。这样说是有道理的,但是后一句值得研究,这就是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虽然是物的形式,但它不是普通物,而是有生命力和生理活性、且与人的本身密切相关的物,属于最高物格的特殊物。因此,尽管受捐赠主体取得了对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具有支配力,但是这种支配力是受到限制的,而不是完全的所有权的支配力。这就是,对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支配,必须符合人权保护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允许对人体器官及组织任意进行买卖,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办法进行。因此,即使是器官的所有权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器官。这也是现代法律尊重人格、保护人的尊严的体现。

  受捐赠主体享有所有权,那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看,他可以对其接受捐赠的人体器官及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受捐赠主体可以进行处分,但是这种处分权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像普通动产那样任意进行买卖。法律禁止人体器官作为商品进入交易市场,即使是拥有所有权的人也不能基于商业目的而为处分。如果放开人体器官的交易市场,准许人体器官及组织进行自由交易,那么由于利益的驱动,将会出现为了获得器官及组织而摧残生命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破坏的行为。例如,据报道,在印度就出现了专门绑架人口,然后割下被绑架者脏器出售的匪帮。在巴西等南美国家,拐卖儿童集团或潜入医院偷走婴儿,或拐骗在街头玩耍的儿童,然后再将这些孩子卖到国外挖取脏器。一些儿童被以收养名义拐卖到欧洲,实则惨遭杀害,从其尸体上摘取的用以移植的角膜、肾脏等器官每只卖价在4千至1万美元 。有的是被欧美医学研究机构买去作实验品,有的被有钱人买去供器官移植手术之用。英国卫生当局在其一份文件中推测,英国医用人体器官中约有1/3来源“并不干净” 。世界卫生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对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均应作犯罪论处。因此,对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处分应只限于无偿捐赠,绝对不允许自由买卖。

  细分起来,不同的受捐赠主体对接受捐赠的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支配力并不相同。受捐赠单位因为都是负有医疗职责或者社会福利职责的机构,它并不是受捐赠的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最终使用者,因此它享有更充分的支配权。它可以依照高尚的医疗目的而对受捐赠的人体器官及组织进行支配,决定将其所有权交给受器官移植者或者人体组织接受者,植入或者输入接受者,使之获得健康。例如血库,将库存血液交给医院,有医院决定输入需要救治的病患。而受捐赠个人,就是接受捐赠接受移植或者使用的病患,一般说来,他只有决定自己接受移植或者使用的权利,一般不得再进行支配,即不能再继续转让他人,除非具有救助他人的高尚目的。

  3.储存的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及其主体

  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除了为救治他人的目的而捐赠之外,还有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进行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储存而进行分离的。例如,有的人现在并不想生育但是想将来生育,因而将自己的精子或者卵子进行冷冻储存。澳大利亚一对夫妇将自己的受精卵进行冷冻,但后来由于飞机失事同时死亡,法律委员会决定将冷冻的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亲体内孕育,将来出生后继承他们的遗产,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此外,储存脐带血、储存其他器官或者组织,以备自己的不时之需,都有存在。这种储存的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即使是将器官及组织交付医疗机构,也不转移所有权,仍然由原来的权利人享有所有权,由权利人自己进行支配。如果保管的医疗机构保管不善,使人体器官及组织丧失生理活性,造成损害,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如果第三人侵害该人体器官及组织,也构成侵权行为。

  4.人体器官及组织所有权的消灭

  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按照一般的所有权消灭原因,大致可以适用于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消灭,但是,以下两种所有权消灭的事由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是因使用而消灭。人体器官及组织植入或者输入病患身体,或者自己的身体,已经成为接受者或者自己的身体的一部分,因而人体器官及组织一经使用,其所有权即行消灭,不复存在,其归依于人体,成为人格的组成部分。

  二是因丧失生理活性而消灭。一般物可因灭失而消灭所有权,但是,人体器官及组织有的可能并没有在物质形式上而灭失,而仅仅是丧失了生命力即生理的活性,因此作为人体器官及组织的物的形式已经不复存在,所有权已经消灭。但是,这种所有权消灭的形式,并不是该物的真正灭失,而是物的物格降格,即由生命物格降低为一般物格,随之而来的,所有权内容的变更,人体器官及组织不再是第一物格的物,而变为一般物,由物权的特殊规则规制,改为受一般物的物权规则规制。

  (三)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的物权保护

  民法保护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仍然需要两个方面的保护。一方面,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侵害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产生物权请求权,可以依法行使。另一方面,是侵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依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则,受害人取得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侵害人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的行为,主要的是侵占和损坏。侵占或者损坏人体器官及组织的,应当承担返还原物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当器官及组织的所有权人将人体器官及组织在使用前委托给医疗机构管理时,医疗机构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不得使其灭失或者丧失生理活性。否则,医院及医生要承担较重的损害赔偿责任。

  附带要说明的是,强迫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及组织,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这不是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而是侵害身体权或者健康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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