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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发展中的中国民法学(中)(1)(3)

2015-09-09 01:08
导读:(46)参见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74 - 81页。 (47)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参见

  (46)参见王轶:《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74 - 81页。

  (47)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参见张驰、黄鑫:《物权请求权与时效关系论》,载《法学》2006年第9期,第82 - 92页。

  (48)关于法国法上对抗主义模式及其弊端与制度弥补,参见于海涌:《法国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之选择》,载《法学》2006年第2期,第67 - 74页。

  (49)参风杨遂权:《民商事登记改革与法定公证》,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33 - 42页;陈巍:《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载《法学家》2006年第2期,第28 - 29页。

  (50)参见申卫星:《内容与形式之间——我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第233页。

  (51)参见朱岩:《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第106 - 109页;前引陈巍文第27 - 28页。

  (52)参见常鹏翱:《也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载《法律科学》第5期,第138页以下。

  (53)前引(50)申卫星文,第230页。

  (54)参见常鹏翱:《异议登记的制度建构——法律移植的微观分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44 - 55页。

  (55)参见杨立新、宋志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第32 - 36页。

  (56)参见朱广新:《论物权混同规则及其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应有地位》,载《法学》2006第7期。

  (57)黄松有认为:“物权法很难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规定”,黄松有:《物权立法中若干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44页。房绍坤等学者也持同样观点,参见房绍坤等:《论我国征收立法中公共利益的规范模式》,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68 -73页。

  (58)参见前引(57)黄松有文第144页;唐忠民等:《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模式》,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95 - 102页。

  (59)参见程洁:《土地征收征用中的程序失范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第62 - 78页。

  (60)参见王学辉、邓蔚:《物权的行政保护与规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第30 - 40页。

  (61)参见张建飞:《征地过程中农民利益的法律保护》,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82页。

  (62)参见前引(59)程洁文,第62 - 78页。

  (63)参见谢哲胜:《不动产财产权的自由与限制——以台湾地区的法制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第139 - 151页。

  (64)参见王利明:《试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载《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1 - 5页。

  (65)参见韩松:《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8 - 16页。

  (66)参见尹田:《物权主体论纲》,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2期,第5 - 13页。

  (67)参见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91 - 94页。

  (68)参见胡吕银:《在超越的基础上实现回归——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理念、思路和方式研究》,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第85 - 90页。

  (69)参见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载《法学》2006年第1期,第72 - 77页。

  (70)参见王利明:《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37 - 46页。

  (71)参见梁慧星:《对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载中国私法网www. p rivatelaw. com. cn.陈华彬:《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64 - 65页。

  (72)参见前引(71)陈华彬文,第66 - 70页。

  (73)参见王利明:《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76 - 86页。

  (74)参见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第47 - 62页。

  (75)参见前引(74)王利明文,第47 - 62页。

  (76)参见常鹏翱:《善意取得制度仅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吗? ——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第656 - 685页。

  (77)参见吴光荣:《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相关规定》,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第105页以下。

  (78)参见王利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82页以下。

  (79)前引(78)王利明文,第84页。

  (80)前引(78)王利明文,第89 - 91页;前引(77)吴光荣文,第107页以下。

  (81)前引(78)王利明文,第93页以下。

  (82)参见刘俊:《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64 - 73页;尹飞:《时代需求与物权法之回应—兼论我国本土化用益物权体系之建构》,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第103 - 111页。

  (83)参见前引(71)梁慧星文。

  (84)参见朱岩:《“宅基地使用权”评释——评〈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86-91页。

  (85)参见黄健雄:《分时度假法律模式之研究》,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35~150页。

  (86)参见王利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物权法草案》,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4期,第1 - 8页。

  (87)参见高圣平:《美国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立法》,载《法学家》2006年第4期,第82 - 91页。

  (88)参见前引(71)梁慧星文。

  (89)参见陶丽琴:《保险与抵押的机制衔接及其制度构架- 以按揭住房保险为视角》,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第105页。

  (90)参见朱岩:《物权法草案中“权利质权”规定内容评析》,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249 - 256页。

  (91)关于支持或者反对流质或者留押的观点请参见黄松有:《物权立法中若干问题之我见》,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第147 - 148页。

  (92)参见刘俊:《流质契约的再生》,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4期,第95 - 101页。

  (93)参见前引(71)梁慧星文。

  (94)参见前引(71)梁慧星文。

  (95)参见张双根:《占有的基本问题——评〈物权法草案〉第十二章》,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第117页以下。

  (96)参见杨佳红:《我国物权立法应否定准占有制度》,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45 - 151页。

  (97)参见张翔:《支配于物的事实与支配于物的权利——兼论物权的排他性与物上请求权》,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3期,第56 - 65页。

  (98)参见程啸、尹飞:《论物权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105 - 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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