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2)
2017-02-22 01:12
导读:反垄断立法的标志性结果之一是挑破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制度面纱,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演变为干预者和裁判者,过往处在正常状态的企业经营中的某些
反垄断立法的标志性结果之一是挑破了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制度面纱,政府从“守夜人”的角色演变为干预者和裁判者,过往处在正常状态的企业经营中的某些经济手段因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而被禁用。社会承认大公司的特殊地位和贡献,又对它们的超常发展表现出种种忧虑,除非事实证明政府还能保持比任何大公司更强的能力以控制社会。这种从制度层面对原有体制的修正一经开始,针对公司行为甚至公司目的的社会检讨如同井喷一般爆发了,经济学、法律学、社会学理论界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世纪命题,并且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公司以及其管理者也加入了这个关涉工业文明的历史性主题会唱。1900年,著名的美国商人卡内基就曾指出:公司的控制股东、管理者必须“把自己手中掌握的公司资金视为一种信托资金,他有义务为了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受益而管理好这笔资金”[5]。1924年,美国学者奥利弗·谢尔顿(OliverSheldon)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其后不久,美国学者多德和伯利之间便开始了著名的持续数十年的公司目的论战,研究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家、研究公司法的法学家及社会学家和公司的著名管理人纷纷趋之若鹜,参加其中,并且其势很快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
学界争论的核心命题是公司究竟为谁的利益而存在,公司的终极社会关怀应不应当作为公司治理机构的正常目标,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冲突时公司决策者的行动准则等。坚持公司只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存在的学者强调公司企业的传统本性与公司治理中董事的法定义务,通过将人的私性本性移植到公司人格性及把公司解释为股东个人牟利工具的角度解释公司目的的纯粹性,淡化对待公司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的关注,其中一些学者也不反对公司对社会负有一定的经营责任,如环保、非歧视用工、必要的慈善捐款等,但其不动摇公司的根本目的的历史传承,即公司唯一为股东利益而存在。主张公司社会责任的学者群体似乎更为庞大,观点不断翻新,也多以公司的实践行动和法律的进步变革为据支持其结论。20世纪上半叶,公司社会责任学派的主流观点局限在公司慈善的层面。支持的论据一是提出了大公司的出现改变了公司与社会的关系,公司从社会获取许多,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反哺社会;二是强调现代公司中出现的使用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催生了管理者资本主义。管理者资本主义一方面分化了股东资本主义的利益结构,另一方面使管理者在支配公司时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在脱离股东约束的情况下不得不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而加以解决。上世纪50年代后,讨论的重点转向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明晰和精确,寻求在理论上建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和范畴体系,70年代出现的公司社会回应理论和80年代出现的公司社会表现理论,分别阐述了公司是社会成员以及公司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从道德维度和管理维度论证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80年代,公司学界出现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借助于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的研究,把制度经济学的最新成就带入这一领域,对公司社会责任学说的研究注入新的学术营养,使社会责任外部于公司主体的宽泛理解获取了从公司本位出发观察结论的强大支持。21世纪,学界又提出了公司公民的主张,引导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继续深入。[6]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进入到上世纪70年代后,一些公众公司开始自觉接受社会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将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开始纳入公司治理的目标,试图在公司对股东的责任与对社会的责任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1971年,美国杜邦公司的年度报告中称,“杜邦公司不仅要对劳动者、客户和股东负起责任,而且要对社会公众和公司所在社区负起责任”[7]。在媒体的推动下,公司社会责任迅速成为了具有社会实践内容的具体行动,如环境污染、对南非的贸易制裁、堕胎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治疗艾滋病的药品价格、不伤及海豚的捕鱼技术、臭氧层保护和地球气候变暖等重大问题直接成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紧迫的应对目标。[8]到1980年代末期,生产治疗AIDS药品的公司也曾两次大幅度降价,以满足非洲贫困的AIDS病患者能够买得起药品的社会需要。1990年代后公众公司中大量出现了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年报[9],一大批控股公司如沃尔玛、宜家、耐克、迪斯尼等制定了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一些非政府组织也积极行动,制定了相关行业的具操作性的标准,如公平劳资关系协会(FLA)标准,道德贸易行动(ETI)标准,外贸零售商协会(AVE)标准,清洁服装运动(CCC)标准等。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控股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公司社会责任守则和标准已经接近500项。[10]此外,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于1998年1月公开发布了SA8000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和环境为目的的标准。2004年5月1日,欧美国家开始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体系,把该标准的加入执行与企业的生产出口订单直接挂钩。[11]1999年1月31日,在瑞士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首次提出了“全球协议”(GlobalCompact)的构想。2000年7月26日,全球协议正式启动。其宗旨是促使全球协议的共同精神与原则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一部分,推动主要关系人之间的合作,推动有社会责任感的公司公民运动,以解决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人权问题、劳动者保护问题和环境问题。[12]目前,全球协议已经演变为全球行动,特别是针对气候变暖的全球行动不仅迫使各国政府必须通过签署共同协议去解决向大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问题,而且已经引起了各国工业公司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参与,2009年年底结束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把地球命运问题的尖锐性完全揭示给人类面前,相关的谈判虽未签署可核查的国际协议,但也取得了相当的和谐认可,美国则高调开始了对全球各国产生震撼性影响的碳排放法的立法。[13]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三、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法律反思
从法律层面看,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体现早在上世纪40年代已经出现。1937年德国《股份公司法》中曾经规定公司董事“必须追求股东的利益、公司雇员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英国1980年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董事必须考虑雇员的利益。英国《城市法典》(CityCode)第9条规定“在董事向股东提供建议时,董事应当考虑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雇员及债权人的利益”[14]。1990年3月27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Pennsylvania)参众两院通过了《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成为该州公司法的修正案。该法案合共5条,前3条主要是赋予董事会抵御恶意收购的权力;后两条则是在收购成功的情况下,规定董事会对职工利益给予特殊保护的要求。[15]到现在,已有逾30个州的公司法作了同类性质的规定。该种规定一般是允许公司章程中可以做出相关的安排[16],但只有康涅狄格州的公司法采取了强制性的要求。[17]公司社会责任的确是对现实社会理念、生活模式的强行突破,法律强制性的安排总是备受质疑,一种进化的和平演变式的嵌入还是比较具备妥当性。1984年,美国法律研究所(American LawInstitute)提出了一份关于《公司治理的原则:分析与建议》(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Analysis andRecommend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