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制度起源与人文精神解构(5)
2017-02-22 01:12
导读:《经济学小品和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 [17]Choper,CoffeeGilson,Cases andMaterials on Corporation,FifthEd. 2000,Aspen Law Business,pp4
《经济学小品和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页。
[17]Choper,Coffee&Gilson,Cases andMaterials on Corporation,FifthEd. 2000,Aspen Law& Business,pp41—48.转引自刘连煜:《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股东提案权》,《企业社会责任专论》,第500页。
[18]美国经济学家伊普斯坦(Epstein)在其1986年所撰写的论文中说:“在这一激烈的争论(80年代接管斗争)中,对美国资本主义制度环境中的公司目标问题出现了一种尖锐的分歧。鉴于许多学者都将它放在公司的整个经营业务中来考虑,公司经理人员也倾向于将它定义为社区服务的部分,以证明其公司是像博物馆或医院一样的‘机构’,它既服务于一种公众利益也服务于股东的个人利益。”布莱尔认为伊普斯坦的学术立场是“公司应为股东利益服务和股东应该拥有更多控制权。”参见玛格丽特.M.布莱尔:《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Ownershipand Contro:l Rethink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The Twenty-FirstCentury),张荣刚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页。
[19]美国联邦法院布莱克门大法官在一个环境案的判决中援引托克维尔的名言作为结论时说道:“……在环境领域,我个人宁愿选择约翰•多恩先生更古老也更中肯的观察和警告:‘谁都不是一座孤岛,自成一体;每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分,都是无边大海的一部分,如果海浪冲刷掉一个土块,欧洲就少了一点;如果一个海角,如果你朋友或你自己的庄园被冲掉,也是如此。任何人的死亡都使我受到损失,因为我包孕在人类之中。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为你而敲响。’”参见汪劲主编:《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78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0]就在本文写作过程中,新闻界正面披露了陕西省数百儿童血液铅中毒的恶性事件,这就是血淋淋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