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基础(2)
2017-02-26 01:00
导读:综上所述,宪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而不是宪法典所具有的某种属性和民主、法治等人类发展的一般精神,也
综上所述,宪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而不是宪法典所具有的某种属性和民主、法治等人类发展的一般精神,也不是宪法现象或功能。
二、宪法基础的内部矛盾运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最主要的公共利益关系是阶级利益关系,即哪个阶级的利益能够上升为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矛盾或关系。所谓阶级利益,就是国家社会里隶属于一定阶级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在任何一个国家里,都有两种基本的阶级利益,即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对一个阶级来说,最主要的阶级利益是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正如尼.布哈林所说的:“阶级利益的最原始而又最一般的表现,是各阶级在分配产品总额时力求扩大自己份额的愿望”。但是,经济利益是通过政治利益来巩固和实现的,“因此难怪阶级的经济利益还得给自己穿上政治利益、宗教利益、利益等等的外衣。这样,阶级利益便不断扩展成为一个把社会生活形形色色的领域包罗无遗的完整体系”。[11]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它们间的统一性或同一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互相依存。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互相依存的。没有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无所谓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样,没有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没有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在分析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利益时指出:“资本以雇佣劳动为前提,而雇佣劳动又以资本为前提。两者相互制约;两者相互产生”。“断言资本的利益和劳动的利益是一致的,事实上不过是说资本和雇佣劳动是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方面罢了。一个方面制约着另一个方面,就如同高利贷者和挥霍者相互依存一样”,“所谓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一致就是这么一回事”。[12]第二、直接同一。矛盾双方的直接同一,表现为“你就是我,我就是你”。每个阶级都有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在特定条件下,一个阶级的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往往与另一个阶级的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直接同一。例如,在发生外来侵略时,被侵略国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侵略国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被统治阶级的眼前利益,都趋于直接同一。[13]然而,统治阶级利益与被统治阶级利益却存在着根本性的冲突。它们间的利益冲突,首先表现为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的最一般的利益,可以表述为:力求维持和扩大经济剥夺的可能性,而被剥削的大多数人的利益则是力求摆脱这种剥削”。[14]经济利益上的对立决定了它们在政治利益上的对抗和不可调和。这就是,统治阶级的巩固政权、加强统治与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夺取政权。在各种阶级利益中,能够作为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每一个企图代替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进行革命的阶级,仅就它对抗另一个阶级这一点来说,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来不及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15]但在革命成功后能够成为统治阶级的,只是革命中的领导阶级,其它阶级仍然处于被统治阶级的地位。这样,原来的共同利益也就重新分裂为相对立的新的统治阶级利益和被统治阶级利益了,但新的统治阶级利益仍保留着共同利益的形式,成了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即虚幻的、形式上的公共利益。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公共利益不仅仅指阶级利益。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民族利益、区域利益、宗教利益、行业利益和血缘利益等也是人们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关系也不仅是指阶级利益关系,而包括各种公共利益内部之间、各种不同的公共利益之间所形成的错综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例如,区域利益与区域利益、局部区域利益与整体区域利益、区域利益与阶级利益、区域利益与民族利益、区域利益与宗教利益、区域利益与行业利益以及区域利益与血缘利益之间的关系,等等。在一般情况下,公共利益关系是以其中的阶级利益关系为主要矛盾的,但也不可忽视民族利益关系、宗教利益关系和区域利益关系等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下,阶级利益关系甚至是在民族利益关系、宗教利益关系和区域利益关系等的外衣下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