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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基础(3)

2017-02-26 01:00
导读:公共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构成了宪法基础的内部矛盾运动。 三、宪法与其基础间的辩证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基础是第一位的,具有


公共利益之间错综复杂的对立统一关系,就构成了宪法基础的内部矛盾运动。


三、宪法与其基础间的辩证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基础是第一位的,具有决定作用;上层建筑是第二位的,对基础具有反作用。宪法的基础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与宪法间的辩证关系也是如此,即基础决定着宪法,宪法调整着基础。

宪法的基础决定宪法的本质和特点。宪法实质上是确认阶级利益对比关系或分配关系的法。什么样的阶级利益在阶级利益对比关系中占主导地位,或在利益矛盾中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宪法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在十六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在与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关系中并不占优势,而只是制约封建主阶级利益的一种力量,因而当时的宪法性文件只不过是控制封建统治权或王权的一种工具;在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虽然已占优势,但封建主阶级的利益仍很强大,因而这时的宪法性文件仍只是实现阶级分权的一种工具。在十八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在与封建主阶级的利益关系中已占压倒优势,完全能独立地把本阶级利益直接宣布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其宪法以“主权在民”而不以控权、分权为根本宗旨。由此可见,近代英、法两国公共利益关系上的不同,决定了英法两国宪法上的不同特点。

宪法的基础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利益关系的内容就是利益和负担。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16]宪法的基础是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决定着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不过是这种公共利益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其中,阶级利益关系决定了各阶级在宪法上或国家中的地位,进而决定了国家的性质;不同民族利益、区域利益、宗教利益,以及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利益的存在,决定了不同的群体即不同民族、区域和宗教等的人们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民族、地方或宗教自治权等),进而决定了宪法所能规定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同时,公共利益的主体并不是单个的社会成员,而是单个社会成员的组合即群体的人,因而宪法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能是群体或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可能是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国家与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或人民间的权利义务。由此可见,国内外法学界那种将宪法典中的“公民”或“个人”理解为单个社会成员的公民的观点,是不科学的。我们认为,单个的公民或个人并不能直接行使宪法上的权利。只有在将公共利益关系转换成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将宪法上的权利转换成为行政法上的权利、民法上的权利后,单个的公民或个人才能行使。否则,各单个的公民或个人只有在被组织起来时,才能行使宪法上的权利,如选举等。[17]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宪法的基础决定着宪法的地位。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三种互相独立、并列的利益关系,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就决定了宪法只能是一国实定法中的一个部门法,而不是统辖其它部门法的“母法”。作为“母法”而存在的是宪法典而不是宪法。宪法和宪法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18]当然,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并可因分配而转化为个人利益,因而宪法所确认的群体权利也可转化为其他部门法中的个体权利。同时,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宪法所确认的群体权利必然支配其它部门法所规定的个体权利,因而宪法在内容上确实支配着其它部门法的内容。然而,宪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是从其性质上来说的,而不是从宪法典的效力或宪法的内容上来说的。我们之所以要从性质上来界定宪法,则是为了界定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从而区别于其他部门法上的权利义务,并指导我们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以及法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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