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2)
2017-08-11 01:34
导读: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术语虽然只有几个字母,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合同的全部交易条款,因此,准确地运用专用术语来明确双
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术语虽然只有几个字母,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合同的全部交易条款,因此,准确地运用专用术语来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二)、完整规范
经贸法律文件要求用词规范、内容完整,符合约定俗成的含义,不能允许文字上的随意性,起草时应力求保持其内容的完整性。无论是“要约”还是“承诺”都要提出全部的问题或要求,例如,在报盘时,要向买方提出全部的交易条件,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价格、交货期、支付条件等,尤其是在报“实盘”时,更应全面完整,因为这种报盘一经买方在有效期内无保留地接受,交易即告成立,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不完整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请看一份以电传形式达成的协议:“蝴蝶牌手提式缝纫机,200台,CIF港口名称,每台250元,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1月30日复到有效”,英译为:“COMMODITYBUTTERFLYBRANDPORTABLESEWINGMACHINES200PcsRMB250EACHCIFIRREVOCABLESIGHTLCPROMPTSHIPMENTVALIDSUBJECTREPLYHERE30/1”,电文中的sightLC=sightletterofcredit(即期信用证),“立即装船”译为:“promptshipment”一般指自开证行开证之日起30天内装运,“1月30日复到有效”写成“validsubjectreplyhere30/1”,这个短语中的“replyhere”中的“here”绝不能漏掉,如果写成“reply30/1”,那通常指1月30日发出,而用了一个“here”则指1月30日我方收到复电,也就是讲,用一个“here”,把实际复电提前了几天,以上这份电文的起草就很完整规范,向买方提出了完整的交易条件,商品名称、数量、价格、复到日期支付条件都包括在内。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电传定约这种形式。通过电传定约,往往十分简练,同时夹杂许多特有的缩写,很可能导致语意不清,容易引起误解,所以就更要求“规范完整”。不过,通过数据电文定约,对方当事人一般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以签订确认书为合同成立。(三)、清楚具体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于经贸法律文件有其独特的表现方式,有时汉英两种语言出入很大,译文容易艰涩难懂,所以,在忠实原文的情况下,尽量使英文清楚、具体、使人看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清楚具体”,首先要求起草文件是,使全文的条理清楚具体,不能有任何模糊和抽象的概念存在,翻译时应尽量摆脱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绝对避免错译现象。(注:在有些情况下,对协议条款的解释有分歧时,是以英文为准的),现举几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
例一:我们已收到你方支票,谢谢,该笔款项已汇入你帐户贷方。
英译:“Wehavereceivedwiththanksyourcheck。Theamounthasbeenplacedtoyourcredit”.
这是一个我方收到对方支票的一种确认函,在这个句子中,起码有三个问题没有讲清楚,(1)没有支票号码;(2)金额不具体;(3)款项用途不明,此句最好改写为:“收到你方第00968号支票一张,金额计80美元,用以支付我方佣金,谢谢,该笔款项已计入你方帐户贷方”,英译为:“WehavereceivedwiththanksyourcheckNo.00968forU.S$80,inpaymentofourcommission,Theamounthasbeenplacedtoyourcredit”.
例二: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应有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英译:“Anyincrease,decreaseandtransferenceoftheregisteredcapitaloftheJointVentureCompanyhavetobeagreedbytheboardofdirectorsandreportedtotheoriginalexaminationandapprovalauthorityforapproval.Theregistrationproceduresforchangeshavetobedealtwithattheoriginalregistrationoffice”.
这个条款中明显有一个原则性的错误,即:“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是企业公开向社会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如果允许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当其实有资本已大大少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时,由于各合营者对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势必危及与打交道的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在起草中外合资
经营合同时,绝对不得订有直接或间接减少注册资本的条款,固这个条款中的“减少”应删掉,另外,这个条款的英译文也有几处不妥:(1)“转让”一词译为“transference”不妥,“transference”一般用语表示“转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这里是指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应译为:“assignment”;(2)译文条款中的两个助动词“haveto”,应改为“shall”,在经贸法律文件中,无论何种人称作主语,只要是表示义务或规定,就应选用“shall V”结构作谓语;(3)“由….一致通过”应改译为:“tobeapprovedby…”,意指“tobeofficiallyagreedto”,表示是一种“权威性的”。??)“报….批准”,原译为“tobereportedto…forapproval”,显得太随便,也不象“行话”,应改译为:“tobesubmittedto…for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