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法律文件的起草与翻译(5)
2017-08-11 01:34
导读:在一笔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都倍加关心,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收付,双方必须对支付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查支付条款时,应
在一笔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对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都倍加关心,为了保证货款的安全收付,双方必须对支付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审查支付条款时,应着重注意支付方式是否明确,一般讲,支付方式应根据当事人的经营意图、成交数量来确定,比如,成交标的不大的货款,可以采用“Transfer”支付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可以采用“L/C”支付方式。另外,对支付时间也应仔细审查,如“买方应于1992年12月1日以前将全部货款用电汇方式预付给卖方。”被译成了“ThebuyersshallpaythetotaltothesellersinadvancebyTelegraphicTransferbeforeOctober,1,1992”,这个条款中的“于1992年12月1日以前”应理解为:“不迟于1992年12月1日”,改为:“notlaterthanOctober,1,1992”更精确些。
G.商检条款的审校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是买卖双方交换货物、支付货款和索赔与争议的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审校商检条款时,应着重注意对“检验权”条款的审校,因为这个条款涉及到买卖双方由谁来决定商品的品质、数量或包装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关于检验权条款的规定一般有三种,一是以离岸品质、数量为准;二是以到岸品质、数量为准;三是以装运港的检验证明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是货到目的港时,买方有复检权。这三种做法,比较合理的是第三种。所以,我国在对外贸易合同中,一般采用第三种做法,尤其是在进口合同方面更是如此,请看下面一例“商检条款”:“货到目的港(港口名称)————天内经中国商品检验局复检,如发现品质或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
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应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英译:“Ifthequality,qualityorweightofgoodsarenotfoundinconformitywiththosestipulatedinthiscontractafterreinspectionbythe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