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民待遇原则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发展(11)
2017-08-11 06:21
导读:在欧盟香蕉案中,争端解决机构需要解决的之一是欧盟关于经营者类别和经营活动分类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义务。上诉庭指出,
在欧盟香蕉案中,争端解决机构需要解决的之一是欧盟关于经营者类别和经营活动分类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国民待遇义务。上诉庭指出,各该规定并非简单的许可证程序问题,它带有强烈的补助欧盟及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国家香蕉经营者的目的,故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是因其关系到香蕉在欧盟内的“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等,而在这些方面外国服务提供者和外国服务受到低于欧盟当地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事实上,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等一方面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畴,另外一方面亦为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四款规范的。从欧盟香蕉案可以看出服务贸易总协定不仅与投资领域有很大的重迭同时亦与货物贸易有许多重迭之处。而这正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所在。
如前所述,国民待遇的标准是由政府的措施规范。因此,实践中哪些政府行为构成“措施"便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显示,措施必须由相关成员的政府制订或执行。措施可以任何形式存在。故在考虑任何成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时,应主要审查相关行为是否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是否影响公平竞争。可以设想,那些既针对境外服务提供者又影响竞争的措施或行为便易于被定为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关贸总协定的判例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实践均说明各成员所采取的措施之目的不是考虑其违反第二条和第十七条义务与否的因素。这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更无问题,因为其关于国民待遇的义务并不包括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国内税和其他法律、条例等“在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实施时,不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字眼。
值得指出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范围和前提不同。而且该两个条款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然而国民待遇条款则规定“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给予本国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都可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同时,“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待遇如果改变了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则这种待遇应被认为是对其他成员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较低的待遇”。将两个条款加以比较便不难看出,最惠国待遇条款强调的是“不低于……待遇”,而国民待遇条款所规定的则是“不论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只要相关待遇未改变“竞争条件从而使该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该待遇便符合国民待遇的要求。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实践,第十七条的规定显然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违约行为,即有些措施和规定从法律上讲是符合国民待遇要求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境外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构成歧视,其仍然是违反第十七条的规定的。那么,第二条和第十七条在行文上的不同是否说明其关于“不低于待遇”的规定具有不同含义呢?这一问题也是欧盟香蕉案争议的焦点之一。该案的专家组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不低于待遇’标准的意思是通过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不同的措施而实现的不低于竞争条件。我们认为,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作用是将前述解释法典化,而非加于成员第一款以外的任何义务。从根本上讲,第十七条第一款的不低于待遇标准通过第二款和第三款而得到澄清和加强。根据维也纳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我们认为,尽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没有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这并不构成对第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不低于待遇’的规定作出不同解释的理据”。按照专家组的解释,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所要求的不低于待遇标准都是针对市场竞争条件,该两条内容的不同并不代表其要求的标准不同。易言之,无论是第十七条还是第二条的不低于待遇标准都包括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违约。欧盟将专家组的前述意见作为其上诉的主要事项。上诉庭在一定程度上同意欧盟的意见,认为假如专家组将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条款加以比较而不是将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加以比较,其结论便可能较为可靠。上诉庭指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者选择在第十七条加上第二款和第三款说明其希望用不同的方式表达不低于待遇的标准。上诉庭同时注意到“该两条的意思可能不完全相同,但这并非暗示服务贸易总协定起草者的意图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仅适用于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待遇标准。假如那是起草者们的原意,第二条为什么没有那样规定呢?第二条的义务是没有任何限制的。该项规定的普通意思并不排除将之适用于事实上的歧视。此外,假如第二条不适用于事实上的歧视,通过制定歧视性措施而规避该条的基本要求是不困难的,事实上,与货物贸易相比,在服务贸易领域达到此目的更为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