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从国民待遇原则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发展(4)

2017-08-11 06:21
导读:在专家组的辩论阶段,意大利指出优惠贷款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国工业的发展,假如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意大利必须向进口农业机械提供同样的优惠贷款

在专家组的辩论阶段,意大利指出优惠贷款基金的目的在于鼓励本国工业的发展,假如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意大利必须向进口农业机械提供同样的优惠贷款,意大利政府必将面临财政困难,同时通过提供优惠贷款使外国产品受益也不会得到公共舆论的支持。然而,关贸总协定专家组认为,即使优惠贷款计画同时适用于进口和国内产品,意大利政府也不会面临财政困难,因为它并非需要增加基金的金额,公共舆论亦不会反对这种作法,因为受益的仍然是意大利购买者而非外国出口商。值得指出的是,继关贸总协定专家组就意大利案提交报告后,许多国家包括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所施行的经济发展计划往往包括类似于意大利的作法。但国际社会似乎已经默认此种措施可以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例外存在,从而也不再有人质疑其合法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美国请求关贸总协定审议其与加拿大的争议。美国指责加拿大在与私人企业签定合同时要求外国企业承诺给予加拿大国民和国产品优先考虑,认为此种行为构成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违反。加拿大指出,政府要求私人企业给予国民和当地产品优于外国人和外国产品的待遇系基于一九七四年外国投资法,而该法自生效以来的执行是自始如一的。加拿大同时指出,许多国家均有类似法律,因此不应认为加拿大外国投资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并援引发展国民经济的例外规定,证实其行为的合法性。这一问题直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才得到解决。

 二、世界贸易组织下的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

 在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下,国民待遇原则对各成员的货物贸易法律与制度有重要影响。就关贸总协定关于国民待遇的条文而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未对其产生任何影响。但在国民待遇条款的执行方面,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日本烈酒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日本烈酒税案是涉及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的典型案例。事缘日本烈酒税法将烈酒分为十个大类,每类酒的应缴税税率不同。争议涉及的包括日本烧酒(shochu)﹑威士卡(whisky)/白兰地(brandy),烈酒(spirits)和甜烈酒(liqueuers)。欧盟提出,烈酒(包括伏特加酒(vodka),杜松子酒(gin)和白朗姆酒(whiterum))与两种类别的日本烧酒是同类的产品,但烈酒税法对烈酒征收的税率高于对那两种日本烧酒征收的税率,因而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如果专家组认为烈酒和日本烧酒不是同类的产品,欧盟便认为烈酒与那两种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而烈酒税法对前者征收较高税率便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此外,欧盟还提出白兰地/威士卡和甜烈酒与那两种日本烧酒都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而烈酒税法对前者征收较高税率也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
 加拿大提出威士卡与那两种日本烧酒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而烈酒税法对前者征收较高税率,表示烈酒税法扭曲了威士卡与日本烧酒的价格,因而扭曲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扭曲了它们的竞争性。因此,烈酒税法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
 美国指控日本的酒税制度是为了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认为白烈酒和红烈酒有类似的特性和用途,因此,它们是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所指的“同类产品”。有鉴于此,美国认为日本烈酒法对白烈酒和红烈酒的差别待遇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的规定。如果专家组不同意以上观点,美国指出,所有白烈酒都是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定义的“同类产品”,而所有过滤烈酒都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
 上诉庭指出,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内税收和其他管制措施构成贸易保护措施。协议起草者的原意是对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处以同等待遇。即使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的税务差别待遇所引起的贸易影响是微乎其微也不影响第三条的适用,因为第三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进口产品和本地产品的公平竞争而非针对贸易数额。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的范围很宽泛,不限于第二条规定的关税减让表,而是在于禁止通过国内税收和国内管制政策以保护国内生产的一般性禁止条款。 上诉庭的前述解释予人以眼睛一亮的感觉,因为在原关贸总协定下,专家组从未对第三条的适用范围作出如此明确的法律分析。
上一篇:宪法变迁与宪法适应性之关系刍论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