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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民待遇原则看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发展(8)

2017-08-11 06:21
导读:加拿大声称关贸总协定并不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因货物税法第5.1章是关于广告服务的措施,应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畴,而非关贸总协定的范畴。加拿

加拿大声称关贸总协定并不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因货物税法第5.1章是关于广告服务的措施,应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范畴,而非关贸总协定的范畴。加拿大之所以提出这一论点是因为广告并非加拿大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具体承诺的范畴,从而即使加拿大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亦不会构成违约。然而专家组认为服务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并非互相矛盾,故两者可同时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加拿大不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并就之提起上诉。上诉庭同意专家组的意见。上诉庭的裁定主要是基于下述两个考虑:首先,货物税法第5.1章是对分开发行的期刊征收货物税,而非向广告征税。其次,期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编辑内容和广告。虽然编辑内容和广告有服务的特征,但两者合而为一后便成为一种产品,即期刊。据此,关贸总协定应可适用于货物税法第5.1章。至于货物税法第5.1章是否违反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专家组指出,这涉及两个问题:(一)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与加拿大当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是否同类产品;(二)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须缴交的国内税是否高于本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如果对前述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这便表明货物税法第5.1章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一句。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须考虑相关货物税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二句。
在决定何为“同类产品”方面,专家组采用了日本烈酒税案上诉庭报告的标准,即赋予“同类产品”以狭义的解释,并根据相关案件的特点,考虑诸如相关产品在某一市场的最终使用情况、消费者的品味和习惯﹑产品的成份﹑性质和质量等。易言之,在决定何为“同类产品”时应将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和加拿大本地的非“分开发行”期刊加以比较。上诉庭认为,专家组以一间虚构的加拿大公司出版的杂志的两个版本作比较,认为两者是“同类产品”的结论缺乏事实根据。首先,专家组没有考虑相关的证据和证物,即当事人提交的杂志样本。其次,专家组所举的例子不符合该案的案情,因该例子是同一本杂志的两个版本,两者都是进口的,这两本杂志根本不可能同时在加拿大市场销售。因此,专家组的结论是不正确的。上诉庭因而推翻了专家组有关进口的“分开发行”的期刊和加拿大本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为“同类产品”的决定。有鉴于此,上诉庭便必须考虑货物税是否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的第二句。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如前所述,争议双方原没有就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进行上诉。但上诉庭认为第三条第二款第一句与第二句有紧密联系,因上诉庭推翻了专家组有关第一句的结论,故必须分析第二句,以决定货物税是否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的国民待遇的要求。
上诉庭采用了日本烈酒案关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句的解释,认为这一句涉及三个问题:(一)进口产品与本地产品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二)该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进口产品与本地产品“并非享有类似的税务待遇”;(三)两者在税务上的差别待遇是为了“保护本地产品”。
关于第一个问题,即进口产品与本地产品是否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上诉庭同意美国的论点,即只向进口期刊征税本身已造成“分开发行”期刊和非“分开发行”期刊在加拿大市场上的竞争。关于两种期刊的可替代性,劳动力量报告的一篇关于加拿大杂志市场的报导指出﹕“加拿大当地出版的刊物受到外国杂志的激烈竞争,主要是由于大部分杂志都是来自美国,而且是一种很接近的替代品。”加拿大文物处长也曾说过﹕“加拿大人对美国人的生活比对加拿大人自己的生活更有兴趣,不论是在﹑还是其他方面都是如此。因此,面对来自于外国,尤其是美国的分开发行期刊,我们必须保护自己。”由此不难看出,若进口分开发行的期刊和本地的非分开发行的期刊是针对加拿大某一特定市场时,它们便是直接竞争和可替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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