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称论文解释违反法律规定(1)(6)
2017-09-04 06:19
导读:首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不合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首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不合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里关于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合理性:一方面,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债务人的财产经强制执行而仍无效果时,保证人才能承担保证责任(除非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而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后,不可能立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还需要有一定的执行时间,才能确定强制执行是否有效果。因此,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还没有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既然如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开始计算。另一方面,如果以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则很有可能出现强制执行程序还没有完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况,因为有的案件执行往往会超过2年。即使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也缩短了诉讼时效期间,这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我们认为,如果维持现行的保证合同适用诉讼时效的作法,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解决上述不合理之处:一是规定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无效果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当然,采用此种方法,需要改变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是引入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在维持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的前提下,确定如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即强制执行无效果时,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由于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或1年,因此,引进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就可以避免强制执行程序还没有完结,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况出现。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刍议煤矿的环境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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