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入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7-09-06 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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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
以专利技术入股是当前常见的经济现象,其中有以专利权入股的,也有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专利权是知识产权,能够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实施权是否也属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在实践中颇易引起争议。除此之外,专利技术入股应当履行什么手续,如何才能确定股东以专利技术作资入股所履行的必要手续,以及专利技术一旦丧失其知识产权属性后应如何调解股东间和股东与公司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以专利技术入股所引发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本文试图就法律实践中的分歧浅述笔者观点。
一、专利申请权能否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客体
专利申请权是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向专利局请求授予某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权利,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且规定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除以书面合同为要件外,还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这说明专利申请权是一项可转让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并且以登记和公告为要件,使无形的发明创造,得以公示其主体范围,因此,也就产生了以专利申请权入股的经济现象。但这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则应在界定专利申请权的法律性质后,才能得出结论。
1.专利申请权不是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而知识产权中以发明创造作为客体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根本不同在于专利权必须经过专利局审查后,对符合专利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给予排他的专有实施权,而专利申请权只是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授予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主观愿望。专利申请权的客体所指向的发明创造不具有排他权,专利申请权人不能依据专利申请权排除他人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只有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经过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才享有临时保护的权利,因此,专利申请权不具有知识产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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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申请权与非专利技术有所不同
非专利技术是以专利以外的手段来实现其技术价值这种无形资产价值的,其重要特征是以自我保守技术秘密作为保护方法,而法律对于已尽了保密义务的技术所有人给予必要保护,以制止非法盗取技术秘密的行为。专利申请权是以公开技术为要件,目的是通过专利授权形式取得对某项技术实施的垄断权,因此,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虽然也处于非专利技术状态,但两者保护方法完全不同,因此,专利申请权也不属于非专利技术范畴。但专利申请权在未公布之前,如专利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非专利技术。
3.专利申请权是专利期待权
专利申请权是申请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所享有的授与专利的可能性;即其专利权的能否取得,取决于专利局是否授权。如果专利局授权,则专利申请权转化专利权,期待权变为既定权。如果没有授权,则专利申请权所指向的技术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专利申请权是期待发明创造授与专利权的一项权利,而这项权利不能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入股的客体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的期待权,也不能将知识产权的期待权划入知识产权范围内。知识产权是既定权,有排他效力,而专利申请权是期待权,具有不确定性,自身无排他效力,同时,专利申请权也不属于专利技术。专利申请权作为投资入股的客体无法律依据。
其次,专利申请权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当专利申请权被授权后,其价值要大于专利申请权;而当专利申请权没有被授权时,则期望的价值又会丧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注册资本是一种静态的财产价值,财产评估要有确定的价值金额,对于企业而言,设立时注册资本需要确定,以作为企业经营的物质基础和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担保,而企业成立后,其经营行为允许有风险,故企业成立后,专利申请权可以作为买卖客体,而以专利申请权入股则不应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