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1)(5)
2017-09-12 01:36
导读:我认为,“证据方法”的语词构成不太符合当下中国内地地区汉语的语言习惯。“方法”一般是针对某种活动或行动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证明方法”
我认为,“证据方法”的语词构成不太符合当下中国内地地区汉语的语言习惯。“方法”一般是针对某种活动或行动而言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证明方法”、“证据调查方法”、“证据审查方法”等;也可以就某个学科或生活领域而言,如“哲学方法”、“
化学方法”、“法学方法”等。但是,“证据”是表示一种事物的名词,没有活动或行动的含义,也不是学科领域(16),因此,“证据方法”之说就让人感觉有些别扭。然而,20世纪30-40年代的中国以及当前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书面汉语在较大程度上沿袭了古汉语的习惯,所以证据一词既可以做名词使用,也可以作动词使用。当其作为动词使用时,意为“据实证明”,犹如当前中国大陆地区所说的“证明”(17),因此其组成“证据方法”的语词并无不妥。我们在学术研究中可以相互借鉴,但不宜简单地生搬硬套,否则,就会导致语言使用上的混乱。
所谓“证明方法”,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方式、办法和手段。在汉语中,“方法”和“手段”本来是近义词,因此从字面的含义来看,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这两个概念的含义也应该是相似的。所谓“证明手段”,也就是证明主体为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而使用的方法、措施和依据。但是按照上述语言使用习惯,“证明手段”实际上指的就是各种各样的证据。于是,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这两个概念就有了比较明显的差异:前者指的是证明的依据,后者指的是证明的方式和办法;前者强调的是用什么去证明,后者强调的是如何去证明。由于证明手段的含义就是证据,而本文的主题是证明,所以笔者在下面主要讨论证明方法的问题。
(二)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司法证明的方法包括很多层面,如认识方法、思维方法、操作方法等。我国学者对于司法证明的方法有多种不同的概括(18)。笔者认为,在各个层次的司法证明方法中,思维方法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都要进行去粗取精和去伪存真的思维加工;各种证明结论的推导是否严谨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思维。当然,司法人员的思维活动不能离开实践。离开了具体的调查取证活动,司法人员的思维也就成了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
思维是人类大脑的一种基本功能,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处不在进行的一种活动。司法证明的思维方法以抽象思维为主,但是也包括形象思维。抽象思维又称为逻辑思维,是以抽象的概念、判断、推理等为内容的思维。其思维焦点主要集中在事物的性质上。它要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律,如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形象思维是以具体的直观的形象特征为内容的思维,其思维焦点主要集中在事物的形象上。在司法证明的过程中,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是相互渗透和相互结合的。司法证明中思维方法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逆向性
司法证明中思维的逆向性是指主体的思维方向与客观事物的发展方向相反,不是从事物的原因去探索结果及结果的结果,而是从结果去探索原因及原因的原因。例如,在犯罪侦查的过程中,逆向思维是侦查人员的基本思维模式。从整个案件来说,侦查人员在开始调查时接触的往往都是犯罪行为的结果,如某人被杀和某财物被盗等,而侦查思维就是要从这些结果出发去查明其产生的原因,即通过溯源推理去查明案件事实。从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来说,侦查人员也经常要从结果出发去推断原因。例如,现场上的保险柜门被人打开了,侦查人员要分析其打开的原因;现场上发现一块痰迹,侦查人员要研究其形成的原因;现场上某些物品被烧毁了,侦查人员要推断其烧毁的原因等。总之,根据现在去认识过去是犯罪侦查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当然也属于逆向思维的范畴。逆向思维要求主体具备广博的知识,而且要熟悉溯源推理的方法。在司法证明过程中,由于案件情况错综复杂,所有不习惯于逆向思维的人往往会感到束手无策,但是优秀的司法人员却能够很快找出其中的因果关系并准确选择溯源推理的途径。研究逆向思维的规律和方法,对于司法证明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