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1)(6)
2017-09-12 01:36
导读:2.对抗性 司法证明活动中思维的对抗性是指主体的思维活动经常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其中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另一方的思维活动。它又称
2.对抗性
司法证明活动中思维的对抗性是指主体的思维活动经常表现为两方对抗的形式,其中一方的思维正确与否往往要取决于另一方的思维活动。它又称为对抗思维。仍以犯罪侦查中的思维活动为例。侦查犹如奕棋,双方对阵布局,力争擒敌制胜。然而,双方都想取胜,思维自然形成对抗。一方要想获胜,必须准确地掌握对方的思维动态和路径。因此,思维的对抗性又称为博弈性。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讲的也是这个道理。在犯罪侦查中,思维的对抗性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同时间的对抗思维,如侦查人员在追缉案犯时要分析对方可能逃跑的方向和路线,而案犯则要分析侦查人员可能追缉的方向和路线;另一种是不同时间的对抗思维,如作案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考虑到侦查人员日后可能采用的侦查方法或手段而事先采取一些反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必须分析作案分子在作案时可能采取了哪些反侦查措施以确定相应的侦查策略。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方和辩护方的思维也具有对抗的性质,这是不言而喻的。
3.时限性
司法证明中思维的时限性或时效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思维的过程要受案件中时间条件的限制;其二是说思维的结果也要受案件中时间条件的限制。例如,雪地上的脚印会融化;露天现场上的痕迹会被雨水冲掉等。案件审理有时间限制,因此收集证据也有时间限制。取证和举证有时限,质证和认证也有时限。该取证时就要取证,事过境迁就无法取证;举证也要有时间限制,案件审判已经结束,再行举证就失去了效力;质证应该在举证后进行,如果法庭已经认证,再想质证就为时晚矣;法庭的认证也有时限问题,因为审判本身就是有时限的。总之,司法证明的思维活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才具有法律效力。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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