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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刑事赔偿之探究(1)(5)

2017-09-14 01:23
导读:所以,从整体上看,一个人被超期羁押后,不管最终是被判处有罪还是按无罪处理,也不管判处有罪的刑罚种类和期限是多少,都应一律进行国家赔偿。其

所以,从整体上看,一个人被超期羁押后,不管最终是被判处有罪还是按无罪处理,也不管判处有罪的刑罚种类和期限是多少,都应一律进行国家赔偿。其中,对于被判处无罪的人超期羁押进行刑事赔偿,这主要是从结果的危害性上来看超期羁押赔偿的必要性;而对于第二种情形,一个人被超期羁押同时又被判处有罪的,这时再进行国家赔偿,则主要是从程序的正当性上来看超期羁押刑事赔偿的必要性。
同时,从实施效果来看,对被超期羁押者全部予以刑事赔偿,还有助于防止:(1)一个人应当判处无罪,但由于有超期羁押的情形,这时为了避免《国家赔偿法》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羁押而必须进行国家赔偿的规定,转而特意要判其有罪;(2)一个人应判处较短的刑期或较轻的刑种,但因为审前有超期羁押,这时为了“折抵”刑期而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期限的刑罚;○5(3)即使一个人被判处的刑期可能足以折抵审前羁押的期限,但未决羁押的性质和风险与判处有罪后的刑罚不可同日而语,这时一律规定超期羁押应当予以刑事赔偿,有助于缩短未决羁押的期限,防止未决羁押显示出刑罚的“预支”功能和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惩罚”作用。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及诉讼权利
刑法因果关系中断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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