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作为立法术语的“环境侵权”之辨析(1)(4)

2017-09-17 02:41
导读:较明确、独立使用“环境侵权”概念并界定其概念的主要有以下学者: 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较明确、独立使用“环境侵权”概念并界定其概念的主要有以下学者:

曹明德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它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个方面,可以定义为“因为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权、人格权以及环境权[43]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依概念含义的广狭可以分为,“狭义的环境侵权”,“是法定的环境污染致害行为,即法律明文规定的环境侵权行为”;“广义的环境侵权,不将环境致害限于法律规定之内,而是将所有污染、破坏环境致公众受害的现象皆纳入环境侵权的范围”。[44]

王明远博士在其博士论文《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研究》中主张使用环境侵权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生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45]

张梓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更能揭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致人损害问题之实质”,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使用‘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更便于和传统侵权行为制度相衔接”,因而较使用“环境损害”[46]或“环境侵害”更为妥当。“环境侵权是指因生产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给他人财产、人身等权益造成损害或损害危险的法律事实”。[47]

邹雄教授将环境侵权定义为,“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环境介质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含人格权)、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并明确主张“环境侵权客体仅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不应包括环境权”。这一定义与其主张将环境权界定为“自然人享有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环境的法律权利”有关,[48]并主张将“侵害环境权从环境权中分离出去”,其分离的主要理由是两者“救济方式、行使权利主体、救济目的、救济性质和救济结果及其归属”不同,其分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环境权外延“无限扩大”而导致环境权“成为一个概念模糊的,无法在立法、司法中落实的‘大杂烩’”,而非“否定环境权”,从而使得环境权“更加明晰,更便于救济”,这种分离“不会不利于环境保护”。[49]邹教授所理解的环境侵权的独特之处还在于,认为“只有环境介质受到损害继而造成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才构成环境侵权,如果环境介质没有受损害,即便通过环境介质损害了人身权、财产权,也不构成环境侵权”。[50]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此外,马骧聪先生曾使用了“危害环境的侵权行为”这一表述,并将之定义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客体包括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51]周珂教授则主张使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提法来表达环境民事责任,并将环境侵权界定为,“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或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52]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竺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物权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从“强制取得”到对债的依归——关于民事责任性质的思考
上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及法律建议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