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法统一化方式的多元化(1)(5)
2017-09-21 01:28
导读: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否认《规则》在统一化过程中的局限性。根据《规则》的规定,它仅适用于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位于欧盟境内的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能否认《规则》在统一化过程中的局限性。根据《规则》的规定,它仅适用于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位于欧盟境内的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它所约束的也只是欧盟成员国。这就意味着,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以及欧盟成员国之间部分的跨境破产案件(针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不在欧盟境内的情况)的处理尚处于各国国内法支配的零散状态。《规则》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是它最大的问题。
四、跨境破产法统一化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反思跨境破产法近百余年的统一化历程,条约这种传统的国际私法统一化方式在这一领域屡屡受挫,收效微薄。我们需要思考:是条约方式本身与法律统一化的目标存在某些不协之音,还是由于跨境破产领域特殊的复杂性所致,或者是两种原因的并合。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初,在跨境破产法统一化的进程中又出现了两种法律统一化方式——示范法与超国家法的实践,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条约方式的困境,但同时也暴露出各自的局限性。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追问,到底哪种方式是完成跨境破产法统一化任务的最适宜的路径:是条约路径,还是示范法路径,抑或是超国家法路径?还是第四条道路。下文拟在对上述三种法律统一化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跨境破产法的特点选择其统一化进程的前方之路。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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