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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三个方面(1)(2)

2017-09-27 05:14
导读:(二)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无须事先作出决定,也不以相对人负有义务为条件,由行政机关直接地、不加告诫地对特定当事人进行限制,以破坏力量排

(二)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机关无须事先作出决定,也不以相对人负有义务为条件,由行政机关直接地、不加告诫地对特定当事人进行限制,以破坏力量排除其抵抗。行政即时强制针对人身时表现为:对醉酒、自杀、殴斗、精神病人的管束、隔离传染病人等。针对财物时表现为:扣留处置危险爆炸物品;重大灾害事故的紧急处置。
(三)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设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 履行义务或采取一定措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义务人自动履行是行政执行的一种主要的无须强制的形式 。
人们很少讨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的区别与联系,事实上,行政强制措施亦存在执行问题,只是许多情形下都是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同时当即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措施的强制执行是隐藏在行政强制措施当中的。另外,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行为进行中的保全措施,其进一步发展是: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行政强制措施成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具有可复议或诉讼性。另一种情形是作为行政行为的保全措施,使行政行为得以进展,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这时行政强制措施则成为一种程序性的非独立的行为,此时若行政行为遇到相对人的复议或诉讼请求,若是因为行政强制措施导致行政行为的严重瑕疵,应判定行政行为是程序违法,而无实体违法。行政强制执行同样会有执行措施问题,这是的措施也常常会和行政强制措施相重合。这就增加了研究两者区别和联系的难度。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即时强制的关系。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实施的前提,其目的在于迫使义务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 行政即时强制则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实施前提, 其目在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行政强制措施虽常带有紧迫性,但采取却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必须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并与行政强制执行紧密联系;行政即时强制一般都是在情况紧急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采取即时强制手段,即时强制大都是在紧急状态下当即采取的,因而没有事先程序,无须也不可能作出即时强制的书面决定,而是口头决定且同时执行,因而无后续的执行可言,是与行政强制执行的重合。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行政强制在国内的行政法研究中理解为“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在外延上包括行政即时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一)行政性
首先,从行政强制执行发生的领域来看,它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与实现行政目的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必然会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行政法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从行政强制执行产生的原因和实现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行政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特点。
其次,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表面上看,行政强制执行仅是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它并不能增加或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从深层次看,行政强制执行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这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尽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处于确定状态,但是否可以立即强制执行,还有待于行政主体的再次判断。其原因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能力,行政主体不能立即强制执行。由此看来,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此是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从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后者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也体现出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特征。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从逻辑结构上分析,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应当包括决定权和处理权,也应当包括执行权。”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行政决定权和处理权解决义务的设定问题,而执行权解决义务履行受阻时的实现问题,后者是前者的派生和延伸,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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