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中国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三个方面(1)(3)
2017-09-27 05:14
导读: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特征给了我们重大的启示,行政强制执行是发生在管理领域中的,“不论从掌握的情况还是从处理该问题的技术上看,最有发言权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特征给了我们重大的启示,行政强制执行是发生在管理领域中的,“不论从掌握的情况还是从处理该问题的技术上看,最有发言权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执行主体也只应是行政机关。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应有的职权,该权力只应由行政机关行使。
(二)程序性
国内多数学者都将行政强制行为视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则不以为然,对于一个完整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言,从对一个案件开始的检查或调查,到作出最终决定,而后是执行,这是一个行政行为的完整的程序或过程。仅仅是行政强制执行,这不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行政行为进行到强制执行阶段时由于执行的严重瑕疵而造成的行政行为的违法时应视整个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是行政强制执行阶段违法。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的程序上的环节而非独立的行政行为。
(三)强制性
行政强制执行并非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经程序,它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才由行政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强制实施。这里所说的强制性并非一种主观上的威慑力量,而是在客观上实际使用的手段;它不依赖于人们在认识上的认从和接受,而表现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直接运用和对义务人的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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