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看所谓的内幕交
2017-09-29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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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借用美国谢
摘要:本文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借用美国谢尔曼法的规定阐述在反倾销诉讼中与投诉方进行合谋损害其他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此行为的行政及司法上的责任承担作了探讨和一些设想,突出商务部针对国际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作用。
关键词:内幕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外效力
2003年5月2日原告方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起诉书
2003年5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起诉书
2003年5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结果,如初裁为这些彩电的进口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则本案结束,反之案件提交之至美国商务部继续审理。
初裁后一个月内美国商务部到中国实地调查
初裁后15至135天如果倾销幅度在2%以上,本案继续由美国贸易委员会审理
2003年10月12日左右美国商务部作出倾销成立的初裁
2003年10月25日美再次推迟彩电倾销裁决初裁日将推到11月21日
2004年3月22日中美彩电争端处于关键时期中国企业发出应诉倡议书
2004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终裁中国彩电反倾销案倾销幅度降低
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投票,认定中国企业对美倾销成立
——引自新浪网
以上是采自新浪网的有关中国彩电对美倾销案的进程回顾。中国对美彩电倾销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的裁决之所以受到媒介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我想正是“反倾销”这一词汇在当代中国有着极高的敏感性。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强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也随之增强,中国企业也就上了国际上各个国家和经济体的黑名单。近年来,我国的企业也从最开始消极应对的惨痛代价中积累了应对反倾销指控的策略和经验。这次肇始于2003年5月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的彩电倾销诉讼,中国的彩电业的大企业们纷纷积极应诉,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协会牵头积极应诉,所以国内对这次反倾销案件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期望。但是这场反倾销案件却是在中国人的黯然中落下了大幕。然而就在这时又爆出“内幕交易”才是最终导致败诉的原因。一时之间群情激愤,有人说要揪出内鬼,有人说要打倒汉奸。也有权威人士说,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无论是否真的存在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但在现实中却的确有这种可能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道德上的谴责,同行的责骂,名誉的丧失,这些都似乎起到了惩戒的作用,但是本文想要说明的正是对于这种行为仅仅一句不道德是远远不够的,它更是法律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讲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和一些原则,在第二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具体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归纳起来就是:假冒行为;限制排挤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
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上面所提到的内幕交易的行为。它发生在反倾销的诉讼中,被诉有倾销行为的企业中的个别企业为了达到自保或是排挤其他企业在该外国的利益而与起诉企业进行一定的交易,使自己的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付出的代价就是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利益,甚至是一国整个行业的利益,进一步讲如果这一行业在该国是新兴的或是支柱型的产业,那么就是侵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这种行为的特殊之初就在于:它所侵害的公平竞争的市场并不是本国的市场,而是被提起倾销诉讼的国家市场,但是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却是在本国的国内同行业市场,损害的是本国国内的公平的竞争秩序。为什么说侵害是在国外,而影响却在本国呢?以本文所引的彩电产业为例,假设真的存在个别企业与美国投诉方进行内幕交易,这样很可能在倾销诉讼中是这个企业得到相对于其他本国的同行业企业更多的好处,这里所说得好处当然是指在美国的彩电市场上的好处,那就是通过征收较低的关税或是零关税来达到保住自己在美国彩电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排挤了其他本国企业在这个市场中的竞争力。通过以上的分析,很显然,这种行为绝对不属于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但是似乎又没法把这一交易行为归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一种类型中。那么,就因为无法将其归入具体的列举的类型,就可以认为它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吗?恐怕这种想法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