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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
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违约与其市场化程度无正比关系可言。这是因为其经济活动全部由契约关系来复盖,同时形成了契约种类的保障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由于市场的发育程度较低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机制未臻完善,以致各种经济成份成为违约主体的比例与其市场化程度成正比。也就是说,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高,其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就越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几率就越大。反之,企业的市场化程度越低,其运用契约组织经济活动的程度也低,契约的复盖面小,其参与市场交易和订立合同的机会就越小,所以在违约主体中所占的比例也就越小。
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国有工业企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受控于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虽然这种计划的执行,部分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这种合同并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行中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行政约束和无市场风险的特点。换言之,这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和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是基手上级指令的约束,而由于利益机制的淡化以至缺失,导致了当事人对履约质量的低要求。所以,这种合同以其低违约率或无违约率的形象出现。
集体企业,大多数已直接以市场为驰聘的疆场,其整个经济活动,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品的销售,都是以契约来加以组织的。由于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的契约化程度高,契约的复盖面大,其成为违约主体的可能性也就大。因此,集体企业在违约主体中的高比例也就顺理成章了。
个体企业从一开始诞生就与国家计划无缘,只好到市场中去进行博奕。与农户有关的需要司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承包合同领域。个体户和私人企业目前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所占比重较高,这种交易方式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较低。虽然不少农村已从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商品经济,但就广大农村而言,还处在刚刚解决或正在解决温饱问题的经济状态下,组织经济活动的契约化还处在萌芽阶段。因此,个体经济的大基数与其作为违约主体的实际比例并不太高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违约内容的分析
违约内容是指违约环节,即违约方对合同条款或内容的哪一方面不予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内容可分为标的、价金、质(数)量和履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