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律毕业论文(3)
2017-10-14 02:49
导读:(二)被害人的近支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的近支属也有权起诉。这时的近支属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近
(二)被害人的近支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的近支属也有权起诉。这时的近支属属于自诉人的范畴,但他是一种特殊的刑事自诉主体。近支属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自诉人,条件就是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这种资格在一般情况不能够转移给他人,但在法律明定的特殊情况下,自诉人的资格亦会发生转移,这种转移对承受方来说就是承受自诉资格。因此在自诉案件中有时会出现被害人的自诉人资格的转移与承受题目,这就构成了刑事自诉人的特殊情况。自诉人资格转移就是有权起诉的自诉人即被害人死亡,他的自诉人资格依法转移给特定的公民,而原有自诉人的主体资格即在法律上不复存在,而由与自诉人有特定关系的人来继受。这个特定关系对自然人来说就是彼此间存在近支属的法律事实。刑诉法第88条规定,被害人死亡时,其近支属有权起诉。但须明确,被害人死亡后,他的近支属是以自己为自诉人往起诉,而不是以被害人的名义往代替被害人起诉。由于法律上不再承认已死亡的被害人还具有自诉人资格,他的主张资格依法由其近支属承受。当然这时的近支属虽为自诉人,但主要是具有程序意义,由于实体意义的自诉人只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被害人的近支属自身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法律考虑到对已死亡的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有些权利和利益对其近支属来说是可以继续的,因此法律答应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支属以自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既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近支属依法应获得的权益。另外应明确的是,既然答应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当它们因撤销、合并或解散等原因而终止时,则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亦应可以作为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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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自诉。但需界定其法律地位。法定代理人只是一个诉讼参与人,而非当事人,这已由刑事诉讼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他虽有权提起自诉,但并不是自诉人。法定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可以直接进行某些诉讼活动,包括行使自诉权。前面已经论及了只有具备完全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亲身参加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一部分被害人可能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固然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依法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有权作自诉人,也就是说其之自诉人的资格是与生俱来的,是不能被剥夺的。由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或无法亲身参加诉讼,才需要法定代理人代行诉讼。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而确定的特定身份的人,一般与被害人有近支属或其他监护关系,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无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正当权益,所以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在被害人丧失行为能力(这里应理解为无行为能力包括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以为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的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自诉人起诉,且是案件确当事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它混淆了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的概念。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法定代理人本身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具备自诉主体的条件,不能成为自诉人。在理论上应明确自诉人与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不答应法定代理人因有权起诉就可作为自诉人而取代原自诉人的地位,由于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对自诉人地位的侵犯与剥夺。由于理论熟悉上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将代替被害人起诉和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直接称之为自诉人并表述于法律文书中,直接造成自诉人与法定代理人地位的混乱局面,这是应当加以纠正的。当然,法定代理人是为维护自诉人的权利而起诉和参加诉讼的,因此他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就是法律赋予自诉人的权利,这是肯定的。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有人将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确定为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地位,法定代理人是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这是比较正确的。 从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来看显有让人费解的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达上的题目:其一,不应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近支属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因法定代理人不是自诉人,而这里的近支属则是自诉人,规定在同一款中自然会给人以混乱的熟悉;其二,不应规定为“丧失行为能力”,而应表述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丧失行为能力可理解为原来有行为能力,而后行为能力又丧失了。而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以前一直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精神病人也可能如此。即使以前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后又丧失了,这时也就是一个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了。其三,该条还会使人错误地理解成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支属都可以起诉。事实上,被害人死亡时只有其近支属才可作自诉人起诉,法定代理人缘何在被代理人已死亡的情况下还存在呢?而被害人在丧失行为能力时,近支属也只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自诉人提起诉讼。由于该条文的规定有所不足,因此导致人们对自诉主体的范围熟悉不一,这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