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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共同正犯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4)

2017-10-15 01:45
导读:就我国刑法而言,应当以为法律更夸大共同正犯的共犯性。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规定共同正犯,但共同犯罪一章的内容便可适用于共同正犯。与德日等国不同

  就我国刑法而言,应当以为法律更夸大共同正犯的共犯性。我国刑法虽未直接规定共同正犯,但共同犯罪一章的内容便可适用于共同正犯。与德日等国不同,我国对共同犯罪的处罚不是以正犯之刑为标准,而是需要进一步分析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进行处理。而对主从的区分就意味着对共同犯罪人的比较,这与单独正犯明显不同。
  第四,共同正犯既具有正犯性,也具有共犯性,所以在研究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时,不应当将两者对立起来,尽对的互相排斥,而应当将其内容有机的加以结合,从而完整的解释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
  第五,台湾学者蔡墩铭固然正确地说明了共同正犯既是共犯又是正犯的性质,但他对共同正犯正犯性的解释不能为祖国大陆刑法理论所接受。由于蔡先生所采用的是行为支配论的观点,以为“共同正犯所实施之行为,不限于构成要件行为,其可能为一部构成要件行为或为构成要件以外行为,只要基于共同犯罪之意思,皆不失为共同正犯之行为”。如前所述,行为支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影响的扩大有其立法上的深层背景,而在我国法律环境中,应当坚持形式客观说的态度,反对将没有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人也认定为正犯。      三、共同正犯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正犯作不同的分类。
    (一)分担的共同正犯与并进的共同正犯
  分担的共同正犯是指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时,在实行行为上具有分工,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利用互相补充,形成共同实行行为。分担的共同正犯具有如下特点:
  1. 就各个行为人的行为而论,不要求实在施该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全部行为。以抢劫罪为例,在单独正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既要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手段行为;又要实施夺取财物的目的行为。而二人共同抢劫的,可以由一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而另一人则专门实施取得财物的目的行为。这与单独正犯有明显的区别。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 就各个行为人行为的整体而论,各人的行为相互利用互相补充,必须形成该犯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仍以抢劫罪为例,不论各行为人内部如何分工,终极必须既有人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又有人实施取财的目的行为,如此方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否则,假如行为人都只实施暴力行为,那就很难确定行为的性质,即使能够查明主观上抢劫的故意,也无法构成犯罪的既遂。
  3. 因所实施犯罪的性质不同,各人的分担行为也有区别。对单行为犯而言,各行为人分担的是一个行为。例如杀人罪是单行为犯,若数人共同实施杀人罪,所分担的都是杀人行为。而对复合行为犯而言,行为人所分担的是数个行为。
  并进的共同正犯是指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犯罪时,各自的行为均充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共同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例如甲乙同时枪击丙,致丙死亡。二是各行为人分别针对不同对象实行不法侵害,例如甲乙共谋杀害丙丁,甲往杀丙,乙往杀丁。第一种情况,甲乙应共同对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是没有题目的。第二种情况,固然甲乙各杀一人,但对对方行为的结果都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共同正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确当然结论。
    (二)原始的共同正犯与继续的共同正犯
  原始的共同正犯,又称预谋的共同正犯,指二人以上在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之前,已经就共同实行犯罪形成了意思的联络。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各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之前,就已经具有共同实行的故意。另一种是各行为人在着手实施实行行为之际,才产生共同实行的意思联络。有的学者又称后者为偶然的共同正犯。
  继续的共同正犯,又称相续的共同正犯,是指对某一个犯罪,先行行为者着手实行后,在行为尚未全部实行终了阶段,与他人(后行行为者)之间产生了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此后共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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