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视之系统定位与理念变迁律毕业论(3)
2017-10-15 02:41
导读:此外,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在中世纪封建统治时期,国家独裁的阴影笼罩着审判制度,在诉讼上实现极端强化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不惜以牺牲个人的权利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一提,在中世纪封建统治时期,国家独裁的阴影笼罩着审判制度,在诉讼上实现极端强化的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不惜以牺牲个人的权利为代价,当事人在诉讼上实际上所能享受的权利微不足道,从而充分反映了封建纠问式诉讼的恐怖与黑暗。资本主义在萌芽阶段,深受这种诉讼制度的摧残。尝够纠问式诉讼苦头的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充分注重个人自由,限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对民事诉讼进行干预,实际上也反映了刚刚摆脱诉讼上国家独裁压抑的新兴资产阶级的逆反心理。
资本主义进进垄断阶段以后,资产阶级要求强化国家职能,从而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在此背景下,符合垄断资产阶级胃口的以美国庞德为代表的法学派应运而生,并风靡于世,为资产阶级新的要求奠立了理论基础,对西方各国立法很深。这时传统的民法三大原则发生了变化,“个人本位主义”的法律精神已为“国家本位主义”所取代。与其相伴随,在民事诉讼领域,传统的处分原则受到冲击,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释明权”、“真实陈述义务”的运用,使个人处分权相对缩小,国家干预权相对扩大[②],检察机关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的代表者”,更多地提起或参加民事诉讼,特别是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以美国为例,1969年的环境保***、1970年的防止空气污染条例和防止水流污染条例、1972年的防止港口和河流污染条例和噪声控制条例、危险货物运输条例等,均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③]在法国和日本,参与民事案件的审判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之一;在英国,代表政府参与民事案件的诉讼,被列为总检察长各项职权之首。[④]具有长期统治经验的资产阶级十分懂得,随着经济关系的国际化、垄断化,基于对本阶级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追求,必须牺牲一些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此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夸大,正是基于上述熟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必须留意,在剥削阶级社会中,“国家纯粹是作为私人生活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矛盾上,建筑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上。”[⑤]现阶段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作用不大,远远没有充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力,[⑥]这表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尽管是必要的,但决不能动摇私法自治的根基。
三、干预私法关系以保护公有制——前苏联、东欧检察机关参与民事
诉讼的立足点
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联,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明文规定:“……检察长以为对保护国家或者劳动人民利益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或者随时参加诉讼。”之后,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也都做了同样的规定。前苏***检察长还通过指示信的形式,具体列举了几类案件的名称,责成各级***检察长对其提起诉讼并参加诉讼。这些案件包括:(1)因国家或合作社组织特别是集体农庄中发生侵用和亏空***行为而提起的追索款额的案件。(2)为集体农庄追索债务人欠款的案件。(3)集体农民不纳税或不履行国家交售义务而强制征收其财产的案件。(4)对非法解雇员工应负责任的人追索损失赔偿的案件。(5)向造成物质损失的工作职员追索损失赔偿的案件。(6)要求那些破坏住宅,以住宅投机或恶意不履行租赁宅地义务以及不付房租的人迁出国家房屋的案件。(7)向父母强行索取子女送交教养的案件,以及在妇女不能适当保护自己子女权利时的确认父子关系的案件。[⑦]
继前苏联之后,保加利亚、波兰、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法典都仿效前苏联的模式,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了规定。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相比,前苏联、东欧各国,显然加大了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的力度。民事检察制度得到了偏激的夸大,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模式。